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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情形出現不等于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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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一、臺風等惡劣氣候所致的貨物損失是否構成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應當從不可抗力構成要件進行個案分析認定。

    二、對于不可抗力發生后因未采取減損措施所產生的貨物擴大損失,可以從當事人雙方共同的減輕損害義務來分配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寧波海事法院(2006)甬海法商初字第36 號(2006年5月12日)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浙民三終字第142號(2006 年8月18 日)



    【案情】

    原告: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環大麥嶼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蔡開堅,董事長。

    被告: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遠亞倉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開發區進港路(北侖電廠東側)。

    法定代表人:朱永明,總經理。

    寧波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6月,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捷公司)委托案外人龍騰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代理出運一批工業縫紉機至巴基斯坦,并在龍騰公司的安排下將上述共781件貨物先后交付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遠亞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亞公司)存儲,遠亞公司分別出具了四份倉儲理貨作業單,進倉編號為CYD0495。因其中部分配件系中捷公司向常熟福山服裝機械有限公司和浙江滬龍微型電機有限公司內貿采購,故其中兩份理貨作業單的送貨單位載明為該兩公司,另兩份則均為中捷公司。8月3日起,寧波新聞媒體大量預報“麥莎”臺風將影響該市。8月5日至7日,“麥莎”臺風影響寧波市期間,北侖區平均降雨量464.2毫米,其中遠亞公司倉庫所在的新契地區降雨量422.9毫米,最大風速39.2m/s(12級),8級大風持續近30小時,內河水網全面超出汛控水位,同時又逢天文大潮,近海潮位大大高于河網水位,河道無法開閘排水,導致全區性的洪澇災害。期間,遠亞公司對倉庫采取沙包堵水等抗臺措施,但未能避免倉庫全面進水,致中捷公司存儲的貨物浸水受損。8月9日,中捷公司接遠亞公司通知后,即派技術人員前往處理,并于8月18日將其中未受損貨物提離倉庫后重新安排出口。因雙方未就受損貨物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故該批受損貨物仍置于遠亞公司倉庫。

    原告中捷公司訴稱:2005年6月,原告委托龍騰公司代理出運一批縫紉機,并安排進入被告所屬倉庫予以保管。同年8月10 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方知貨物因倉庫進水嚴重受損,被告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請求判令:遠亞公司賠償貨損32320美元、退稅損失4201.60美元及差旅費等人民幣4000元。

    被告遠亞公司辯稱:1、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貨物保管關系,本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貨損系因不可抗力引起,本公司依法可免責;2、原告無充分證據證明貨物遭受全損;3、原告訴請的退稅損失是不可預見且可以避免的可得利潤損失,原告應自行承擔。



    【審判】

    寧波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中捷公司將其自行生產和采購的貨物委托貨運代理人代理出運,并由遠亞公司予以存儲保管,遠亞公司作為保管人接收中捷公司貨物并出具倉儲理貨作業單后,應對該貨物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在倉儲保管期間,遭受“麥莎”臺風的侵襲。關于“麥莎”臺風對寧波的影響,新聞媒體及氣象部門雖進行過大量預報,但此次臺風的實際強度已超過預期,成為該地區歷史記錄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臺風,客觀上造成了全區性的洪澇災害。遠亞公司對此雖采取了一定的抗臺措施,仍無法阻止倉庫進水。由于倉儲貨物倉位早已確定,存放的也并非中捷公司一家的貨物,故無法普遍采取搬離或墊高等搶險措施,遠亞公司對其保管的涉案貨物已盡到足夠謹慎的抗臺義務,倉庫進水致貨物當時受損屬遠亞公司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依法可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臺風侵襲后,原、被告既未共同確定當時的貨損程度,也未對受損貨物采取任何減損措施,而放任貨物繼續存儲于遠亞公司倉庫,致濕損貨物的銹蝕程度日益加劇,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因鑒定人未能對臺風侵襲當時的受損情況作出明確結論,故根據評估報告對受損貨物現狀的描述,對照貨物受損當時的照片等資料,酌情認定貨物在受損當時的貶值率為20%,在評估認定總價值基礎上,確定事故發生之時的貨損,與貨物現狀損失相比,產生擴大部分損失為127010.73元。雙方對此擴大損失均負有過錯,且過錯比例相當,應平均負擔該部分損失,即遠亞公司應承擔其中60535.36元損失。中捷公司訴請的退稅及差旅費損失非屬上述擴大損失范圍,故依法不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遠亞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中捷公司貨損60535.36元。

    上訴人中捷公司上訴稱:1、涉案臺風不構成不可抗力,遠亞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最大努力和采取防臺、抗臺等合理措施;2、遠亞公司未證明不可抗力是造成涉案貨損的唯一原因或哪部分損失由不可抗力造成,依法不能享受不可抗力免責;3、一審判決對于貨損金額認定缺乏事實依據。

    被上訴人遠亞公司答辯稱:1、氣象部門未準確預報“麥莎”臺風登陸的確切位置和強度,根據事后有關檢測,可以認定本案中的臺風屬于不可抗力;2、遠亞公司一審中已舉證證明其在臺風來臨之前采取過墊高、沙包堵水、抽水等措施,減損措施合理盡力,并有效減少了貨損的擴大;3、中捷公司作為貨物生產廠家,未在臺風災害發生后采取任何措施減少損失,故原判對貨損擴大認定有一定合理性。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確認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中捷公司將其所有的貨物交由遠亞公司倉儲保管,遠亞公司接受中捷公司貨物并出具存儲理貨作業單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管合同關系依法成立。遠亞公司作為保管人應對該貨物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本案中捷公司的貨物受損系由于“麥莎”臺風所致,關于“麥莎”臺風對寧波的影響,新聞媒體及氣象部門雖進行過大量預報,但此次臺風的實際強度已超過預期,成為寧波市北侖區歷史記錄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影響過程,客觀上造成了全區性的洪澇災害。對于“麥莎”臺風的初步預報,并不等同于當事人對于“麥莎”臺風將給北侖區乃至中捷公司的倉儲貨物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具有現實的可預見性。遠亞公司在本案中已舉證證明了其對倉庫采取了沙包堵水等抗臺措施,但未能避免倉庫全面進水,因此,本次臺風給中捷公司的倉儲貨物所造成的損害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屬不可抗力。因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遠亞公司保管的中捷公司貨物在受損當時的貶值損失,遠亞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原審法院根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寧波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認定貨物金額為159732.68元,并根據評估報告對受損貨物現狀的描述,對照貨物受損當時的照片等資料,酌情認定貨物在受損當時的貶值率為20%,原審法院的上述認定與本案事實相符,中捷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與請求不能成立。受損貨物在臺風災害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未采取任何減損措施,放任貨物繼續存放所造成損失擴大,雙方均有過錯,應平均負擔該部分損失。中捷公司訴請的退稅及差旅費損失并不屬于上述擴大損失范圍,依法不予保護。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中捷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保管合同下的損害賠償糾紛,涉及合同性質、損害原因和賠償金額認定等問題,現逐一分析。

    一、本案應如何定性

    關于本案的合同類別。倉儲業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從保管業中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殊行業。我國《合同法》將倉儲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規定在《合同法》分則中,與保管合同并列。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是較易混淆的,兩者的區別在于:保管合同有有償和無償之區分,而倉儲合同是有償的,故對保管人保管義務要求方面,后者高于前者。倉單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特征,本案合同中并無倉單存在。故本案中的涉訴合同名為倉儲合同實為保管合同。

    關于中捷公司與龍騰公司的法律關系。龍騰公司為完成代理范圍內的拼箱業務,以自己名義與遠亞公司訂立倉儲協議,而具體送貨、交付由中捷公司完成,遠亞公司接收貨物后出具的理貨作業單也載明中捷公司為送貨單位(其中兩票貨物系中捷公司內貿采購后廠方送貨,不致影響中捷公司作為貨主的地位),中捷公司與龍騰公司已建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中捷公司在貨損事故發生后,有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行使作為委托人的介入權,提起對遠亞公司的起訴。

    關于案由的確定。一審認為原、被告之間無直接的保管合同關系,并認可中捷公司有權就保管貨物的損壞以侵權為由向遠亞公司提出索賠。二審認定雙方保管合同依法成立。在侵權抑或是合同關系的問題上,一審的認定有一定問題。因為貨損系臺風所致,遠亞公司本身無任何侵權行為,故案由應當是保管合同糾紛而不是侵權糾紛。

    二、如何認定氣候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系惡劣氣候所引起的貨損事故,能否認定為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應當從不可抗力構成要件進行個案分析認定。

    首先,從能否預見角度分析,對于“麥莎”臺風,是2006 年對浙江省沿海地區影響較大的一次氣象災害。自登陸浙江大陸時起,沿著臺風的走向軌跡,氣象部門和新聞媒體對“麥莎”臺風對寧波沿海的影響均作過大量的預報。這樣的預報是對臺風影響的慣常報道方式,但對于涉案地區的具體影響范圍、強度已超出了預期,客觀上造成了全區性的洪澇災害。遠亞公司倉儲的貨物也未能幸免。因此,對于專業氣象部門也未能準確預期的“麥莎”臺風,遠亞公司更無預見能力。

    其次,從能否避免角度分析。遠亞公司在收到臺風預警后,客觀上采取過一定的防范、抗臺措施,審理中也提供了對倉庫采取沙包堵水、水泵抽水等措施的證據。這是理性經營人均能意識并采取的必要措施。

    至于措施是否得力有效,與效果之間的關系是相對而言的。有的雖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客觀上不能避免后果,就不能認為保管人具有保管不善的過錯;有的雖采取了措施,但措施不當,造成了損失,保管人就要對此負責。本案遠亞公司作為保管人,雖采取過必要的抗臺措施,但在全區洪澇的情形下,遠亞公司的平面倉庫顯然未能幸免。至于是否能采取搬移至標高較高的位置以避免濕損的問題,對于遠亞公司來說,只能對所有的貨物都一視同仁。也即,不能在犧牲其他貨物的前提下以成功搬離涉案貨物來衡量避損的客觀可能性。

    最后,從能否克服角度分析??朔轻槍ΜF實的困難而言,是以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去從事的積極行為。涉案貨物是工業縫紉機,對環境與氣候因素要求較之一般易受潮貨物相對要低,但也不能經受臺風帶來雨水的浸泡。作為管理人的遠亞公司和作為專業生產廠家的中捷公司,理當具備這樣的知識和搶險責任意識,并采取必要的減損措施,比如拆包吹干、曬干等。遺憾的是,原、被告雙方采取推諉和聽之任之的態度,在前一階段貨物水濕難以克服,從而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對后一階段水濕發生之后的進一步銹蝕,構成了不作為的過錯責任。

    三、如何確定賠償金額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關于保管人責任的規定,保管合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故強調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未采取減損措施所致的擴大損失,其損失金額認定面臨一個恢復原狀的要求。事故當時造成和擴大后的損失分別是多少,在連續責任的情況下沒有劃分的意義和必要。而本案有所不同,客觀上,貨損檢驗人無法還原貨損發生當時的損失情況,專業技術上的推斷也往往引起當事人的異議。本案一審法院運用了審判中的自由裁量權,依據評估報告對受損貨物現狀的描述,對照貨物受損當時的照片等資料,進行了酌情認定。二審法院對于一審的認定,也是基于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無相反證據的認知程度,作出了認為基本合理的確認。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也明確規定了違約對方的減損義務。從上述條文規定看,減損的義務似乎非違約對方莫屬。但根據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雙方負有互相配合、互相協作和彼此照顧的義務。因此,雙方均應負有減輕損害的義務,對于本案貨物水濕后的擴大銹蝕損失,中捷公司和遠亞公司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在分配具體賠償責任過程中,法院對比考慮了中捷公司與遠亞公司在減損能力上的大小。中捷公司按遠亞公司通知到達了現場,僅將未受損貨物予以提離,而將濕損貨物繼續放置于遠亞公司倉庫,未發揮其對貨物的專業維護保養技能。而對于遠亞公司而言,與其將貨物繼續原狀留存、消極等待,不如委托專業單位對貨物進行技術減損,若中捷公司仍然拒絕受領,甚至可將貨物交給提存機關進行提存。一、二審法院通過對該責任比例予以合理性審查,作出平均分配的酌情裁量,使本案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失其公允。(本文來源:寧波海事法院;作者:史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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