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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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后才轉化為有效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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