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認定不以商標注冊為條件
五洲商務網
根據《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因商標注冊與否而有不同。主要表現在,有關商標跨類保護以及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糾紛的規定中將保護范圍界定為注冊的馳名商標,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僅規定可以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范圍內予以保護,而對于馳名商標與域名的權利沖突糾紛則沒有明確要求商標是否應當注冊。筆者認為,這樣規定的初衷估計是督促商標所有人在國內進行注冊,但不能因此得出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會因商標注冊與否而應差別對待,更不能以注冊作為馳名認定的條件。理由是,馳名商標特別保護制度本身就起源于對“注冊優先”原則的補充,發展到今天,保護馳名商標更具有了維護企業商譽、促進企業品牌發展和保持市場誠信的特殊意義。商標注冊制度是解決商標權屬糾紛的一般手段,并非商標權利的惟一來源。況且馳名認定是針對商標馳名與否的事實狀態,以是否注冊作為馳名認定的條件有違馳名商標特別保護制度的本意。最近,“內蒙古自治區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董建軍、河南安陽白雪公主乳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原告擁有的“酸酸乳”商標在未注冊的情況下被司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充分體現了當前實務界將注冊與否排除在馳名認定條件之外的共同認識,有利于我國在國際社會樹立起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形象。(本文來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者:曹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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