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不予核準行政復議申請案
五洲商務網
案情簡介:杭州A公司在復議申請書中稱,其與麗水市B公司簽訂了關于轉讓第6406253號、第6406254號兩件商標的轉讓協議。杭州A公司在辦理商標轉讓手續過程中,商標局以收到了轉讓方麗水市B公司來函反映轉讓并非其真實意思為由,要求杭州A公司進行補正,補正內容為提交有關公證材料。由于杭州A公司未進行補正,商標局作出了不予核準轉讓申請的決定。杭州A公司認為,合同一經簽署生效即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規定履約,商標局僅依據商標轉讓人的陳述就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是不合理的,在杭州A公司提交了商標轉讓協議的前提下應確認和保護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故請求撤銷商標局的不予核準轉讓申請的決定。復議機關經審理維持了商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是明確了當事人之間關于商標權轉讓的民事糾紛不屬于商標局轉讓審查行為的審查范圍,也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審理范圍。商標局核準商標轉讓的前提是商標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就商標轉讓事項達成一致。雖然本案申請人杭州A公司提交了其與轉讓人麗水市B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但由于商標轉讓人已明確向商標局來函表示,未將有關商標轉讓給杭州A公司,因此,為了保護商標轉讓人合法權益,避免虛假轉讓的發生,商標局向杭州A公司發出了《轉讓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其提交公證材料,用以證明轉讓系商標轉讓人真實意思。但杭州A公司未按要求予以補正,故商標局作出轉讓申請不予核準的決定并無不當。杭州A公司以生效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為由,主張商標轉讓人不能輕易推翻商標轉讓協議。復議機關認為,杭州A公司與商標轉讓人之間的合同爭議屬于民事糾紛,因此不應屬于商標轉讓的審查、處理范圍,杭州A公司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民事糾紛,故對杭州A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本文來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者:史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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