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對馳名商標保護常用的兩種保護模式
五洲商務網
國際上對馳名商標保護通常采取兩種不同的保護模式,一種是相對保護主義,一種是絕對保護主義?!?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wiki/doc-view-250.html">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采取的是相對保護主義,即禁止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與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近似的行業中注冊或使用,至于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是被允許的;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采取是絕對保護主義,即禁止他人在任何行業,包括在與馳名商標商品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行業中進行注冊和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對于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現在大多數國家采取絕對保護主義。
隨著商品社會的日益發展,一個“馳名”的商標會被越來越多地運用到不同種類的商品上,而這些商品之間在類別和屬性上也許根本不同,從而發生了商標與商品類別聯系的相對弱化和商標與商品生產者的相對分離。如果不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別保護,即使商品類別和屬性不同,公眾仍會在新商品和馳名商標權人之間建立某種聯系,從而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此,相對保護主義已不能切實保護公眾和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好地保護馳名商標,許多國家對馳名商標實行了絕對保護主義,即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TRIPs協議第16條第3款規定:“巴黎公約(1967)第6條之二應比照適用于與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在那些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可能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該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聯系,并且此種使用可能會損害該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此規定明確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了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對馳名商標實行絕對保護主義提供了法律依據。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現在許多國家都實行了絕對保護主義。
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說明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其保護范圍是跨類別的。其保護范圍輻射到“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我國的法律規定與TRIPs協議是相一致的,雖然對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沒有作出明確法律規定,但是顯然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采取的是絕對保護主義。(本文來源: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作者:任燕)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