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對策
五洲商務網
近年來,我國許多傳統“名、優、特”商品馳名商標,被外商搶先注冊,使中國在國際貿易中蒙受了不少損失。例如,“青島啤酒”在美國被他人搶注,“同仁堂”和“杜康”在日本被搶注,“鳳凰”、“蝴蝶”在印尼被搶注,還有“全聚德”在韓國被搶注等。馳名商標的經濟價值在現代經濟社會被突顯出來。美國可口可樂公司的總裁曾說過,即使可口可樂公司一夜間被一把火焚毀,他也能憑借可口可樂牌子重建一個同樣的公司。中國加入WTO之后對馳名商標保護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都有所突破,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似乎仍應加強探究,以進一步完善馳名商標保護立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完善網絡域名馳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
互聯網(Internet)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不僅正在深刻改變和影響著我們的社會生活,而且也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帶來了革命性影響。隨著網絡技術的出現,域名商標識別作用日益凸現,而在網絡上對他人的馳名商標搶注及域名與馳名商標的沖突情況廣泛存在。如果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并使用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有權請求注銷該域名,以防引起公眾混淆和誤認。然而,《商標法》并未考慮現有司法實踐經驗而對之予以規定,可見對馳名商標保護并沒有自動延伸至網絡域名的注冊和使用上。為此,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CNNIC分別頒布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就商標或企業名稱與域名發生沖突提出了一個原則性解決思路,但實踐中,由于這兩部域名規范層次較低,其法律效力受到強烈質疑,再加之其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基本上是形同虛設。為加強對網上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首先,應完善域名注冊程序,增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主動性,引入域名排他程序。馳名商標所有人可預先向CNNIC提出申請,經CNNIC確認、公開對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其次,完善域名救濟措施,上述《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對注冊域名進行轉讓的買賣加以禁止雖然對域名搶注和非法交易進行了遏制,但電子商務正常發展可能會受到抑制,因為真正合法權利人僅在搶注者先注銷搶注域名后,才有權對域名進行注冊。因此中國應考慮直接強制指令域名注冊人將該搶注域名轉讓給馳名商標所有人或由CNNIC直接注銷該搶注的域名??傊?,我國應將法律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延伸至網絡域名注冊和使用上,他人不得將馳名商標或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注冊為域名并予以保護。不過,這仍有待于中國《商標法》進一步完善。
二、增補對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規定
1996年1月16日美國通過《聯邦商標反淡化法》,對中國商標反淡化應具有啟示作用。所謂“淡化”是指減少或削弱馳名商標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能力的行為,其包括弱化、丑化、退化。例如,一食品商標被稍加修改用于馬桶商標,就屬于一種丑化。再如影片《大腕》中杜撰的“可笑可樂”,“報喪鳥”就是對“可口可樂”、“報喜鳥”的丑化??梢姷袨槭且环N侵權行為,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從而使侵權人利用他人的商標信譽并直接削弱馳名商標宣傳作用,削弱商標對商品質量的證明作用,最終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反淡化法的實施便利了馳名商標所有人對自己權利的保護,反淡化主要針對本無權使用他人馳名商標而借他人名氣為自己謀取利益“搭便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正如淡化理論的創始人湯姆斯(ThomasE.Smith)所言,“如果法院允許‘勞斯萊斯’餐館、‘勞斯萊斯’自助餐廳、‘勞斯萊斯’褲子、‘勞斯萊斯’糖果存在的話,則不出10年,‘勞斯萊斯’商標所有人就不再擁有這個世界馳名商標了”。因此,有必要將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單獨制定《商標反淡化保護法》使之超越現行《商標法》。
具體可規定以下措施:
(1)將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明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2)禁止馳名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禁止以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域名注冊。
三、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馳名商標保護力度
首先,應對馳名商標的申請采取“使用在先”原則。馳名商標不同于普通商標,即使未注冊也比普通商標享有優先權,因而對馳名商標不宜采取“申請在先”的注冊原則,而應改而適用“使用在先”原則。確定只要是馳名商標無論是否注冊,均受法律保護,而中國現行的商標注冊主義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則顯失公平。其次,對馳名商標采用注冊優先權制度。如果馳名商標在一國被認定后即禁止在其他國家搶先注冊。這樣不但可以保護國外馳名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權,更為重要的是保護中國馳名商標在外國的注冊優先權。再次,關于馳名商標的顯著性。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一個前提,但是很多馳名商標商品長期在較廣泛的范圍內銷售,廣為消費者熟知。即便是其設計本身不具有顯著性,也能夠起到區別其他商品的作用。因此,當馳名商標在申請注冊時,應當考慮適當放寬其設計上的顯著性要求。
四、在馳名商標侵權領域引入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在當今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勢下,馳名商標所扮演的角色與日俱增,對消費者來講,馳名商標意味著優良的品質和較高的信譽價值;對馳名商標所有人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廣泛的市場占有率和超常的創利能力。正因為如此,馳名商標比普通商標更容易招致假冒、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侵害,其侵害后果也相應更為嚴重,侵權者的非法獲利也更大,消費者也遭受較多的經濟損失。因此,對于馳名商標的損害賠償不宜適用《商標法》第56條的規定,即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被侵害人在被侵害期間因被侵害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對此應采取加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原則”,也即除了沒收侵權人的非法收入之外,還可視情節的惡劣程度、后果的嚴重程度,對侵權人處以賠償受害人損失或非法所得的若干倍的懲罰,這樣才能夠真正達到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之目的。
五、應明確馳名商標企業名稱禁用權的法律救濟
馳名商標本身蘊含無限的商業價值,事實上存在有些企業有意或無意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自己企業名稱使用的情況?!渡虡朔▽嵤l例》和《保護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1999年9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注釋》,第5條第2項規定:“馳名商標注冊人應有權請求主管機關裁決,禁止使用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標志。允許提出此種請求的期限,應自馳名商標注冊人知道該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的使用之日起5年。”該《注釋》第1條(iv)款規定:“企業標志指用來識別自然人、法人、組織或者協會的企業的任何標志。”筆者認為任何標志包括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企業名稱,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保護規定》關于馳名商標企業名稱禁用權的規定,符合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但這項權利的行使在程序上卻存在一定的障礙。
1.行政救濟途徑缺乏程序上的支持。
依現行法律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包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工商局無權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法律保護手段,主管機關所做出的認定效力僅相對于本案,對于任何第三事件均無法律效力。而《保護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當遇到馳名商標所有人要求撤銷他人企業名稱登記時,工商局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對馳名商標保護必須以認定為前提,而工商局無權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在馳名商標被認定之前就無法撤銷他人企業名稱;另一方面,法律也沒有規定向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移送案件的程序,使得馳名商標企業名稱禁用權在行政救濟上存在一定困難。
2.該權利一旦被侵犯,也應得到司法救濟。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該條只規定了可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筆者認為,商標所有人也可以訴訟方式,不經行政程序直接尋求司法救濟。商標權屬私權范疇,任何私權遭到侵害均能得到司法救濟,《實施條例》也沒有否定司法救濟的途徑。北京市高級法院2002年12月制定了《關于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使用,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造成消費者誤認為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或對馳名商標造成《商標法》第10條第(8)項所述不良
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法院可判定停止使用該企業名稱。這就意味著當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注冊企業名稱的行為無效時,其應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注銷或變更已注冊的企業名稱,同時也意味著法院可不經行政程序直接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糾紛進行裁決,向商標所有人(包括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司法救濟。該規定從側面證明了司法救濟途徑的可行性。因此,主管機關應當出臺相應的補充規定,在他人使用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時,權利人可申請啟動馳名商標認定程序,或權利人可不通過行政程序,直接請求法院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判定企業名稱登記無效。TRIPS在程序上對各國有一條重要限制,即一切行政機關的決定均須給當事人以要求“司法復審”權利。所以,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同于工商局的認定,工商局對馳名商標認定應以事前認定為主,而法院則應以事后認定為主,把二者有效結合起來才能更有利地保護馳名商標。
六、建立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保護馳名商標
我國《商標法》應對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提供注冊保護,這樣,馳名商標所有人就可以把認為可能會與馳名商標發生混同的“近似馳名商標”的文字、圖形統統注冊而成為聯合商標;為禁止他人在類似商品或不類似商品上使用馳名商標,在這些商品上注冊同一馳名商標而成為防御商標。從而實現馳名商標所有人對馳名商標的主動保護,這早已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七、在訴訟程序上強化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對馳名商標在訴訟程序上給予特殊的保護,可以考慮設置一些便于查明馳名商標侵權或違法犯罪的程序。比如采取舉證責任相對倒置的原則,由被告提出其商標與馳名商標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證據,如果被告未能舉出證據加以證明則要承擔敗訴之風險。(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王德玲)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