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強制許可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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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強制許可是在特定條件下,由著作權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將對已發表作品進行特殊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此項權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國際版權公約中,又被稱為“強制許可證”。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均為著作權法上的非自愿許可,一種是欲使用他人作品的人需要向法定機關提出使用申請,經該機關審查、批準后方能使用,并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即強制許可,另一種是欲使用他人作品的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使用,無需經過申請、審批程序,只需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需要履行法定手續,強制許可使用之所以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與手續,乃是通過前置的行政程序對法律規定的許可予以確認,以縮小使用主體范圍,從而盡量減少對著作權人權益的損害。”
在著作權領域,如前所述,作者的專有使用權與公眾利用作品的正當需要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法定許可制度來緩解,為什么還需要強制許可呢?
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如英、美)未實行法定許可制度,它們更傾向于借助強制許可來解決上述矛盾。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確立強制許可制度的國家,1909年的美國著作權法首創了這一規則并為1976年的著作權法所完善。起初,美國著作權法僅對制作和發行唱片、非商業廣播使用某些作品的行為發放強制許可證。
例如,一位唱片制作者若想錄制唱片發行,則需首先與著作權所有人聯系并進行磋商。如果找不到作者或者作者拒絕協商,則新的唱片制作者可按規定交納法定版稅,通常是每張唱片5美分或每分鐘0.95美元,隨后取得唱片的制作、發行權。
隨著新技術的發展,自動點唱機所有者隨意播放作曲者和表演者作品的行為嚴重危及了后者利益,電線電視系統二次轉播節目給予付費公眾的做法激起了國家和地方電視臺的抗議。
1976年的美國國會修訂了1909年著作權法,規范了強制許可的范圍,對在自動點唱機上公開播放非戲劇音樂作品及非商業廣播使用某些作品的活動實行強制許可制度。
強制許可制度的誕生,打破了著作權人壟斷作品使用的局面,使公眾得以利用作品,有利于促進整個社會科學文化的進步。同時,強制許可證的發行,也促進了著作權貿易的發展,為著作權人增加了財產利益。應該說,這一制度與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制度一樣,能夠緩解著作權人與公眾之間的矛盾,均衡兩者的利益,發揮促進知識傳播,鼓勵創作的作用。而強制許可制度設立的直接目的就是防止知識產權人濫用其獨占實施權和許可權,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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