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的效力僅及于特定個案
五洲商務網
商標馳名與否的狀態處于不斷的變化當中,理應完全由市場來決定。相應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效力應當只局限于作出該認定的個案,個案完結,效力也隨即消失,甚至同一商標再發生侵權糾紛,也必須重新認定,拋開具體的個案談論馳名商標并沒有意義。如果突破個案的范圍將馳名商標作為榮譽稱號進行廣告宣傳,則會導致馳名商標認定的異化。
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避免重復勞動,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也為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督忉尅返?條第1款重申了這一做法:“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顯然,上述司法解釋中有關不予審查而直接認定馳名商標的規定,僅限于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情形,而之前的認定并不能理所當然地繼續適用,充其量只是作為再次認定時參考的該商標曾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而已。如果當事人對曾經被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時,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查該商標是否符合馳名商標的條件,這更進一步印證了馳名商標認定的效力僅僅及于個案而不會旁涉其他。(本文來源:武漢大學法學院;作者: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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