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淡化的起源與我國立法本意探討
五洲商務網
一些學者認為,商標淡化理論起源于德國ODEL案件的判決,并被1894年5月12日頒發的德國商標條例所肯定。另有學者主張,“淡化理論最早由美國法學家斯科特于1927年提出,主要是為了保護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目前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商標淡化理論中的“商標”是僅指馳名商標的,并且明確主張“商標淡化是針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而言的”,筆者也認為商標淡化是針對“馳名商標”淡化的。所謂馳名商標的淡化是指“未經馳名商標所有人認可,在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表現為減少、削弱某一馳名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污其商譽的行為。
美國《1995年聯邦商標反淡化法》中所稱的“淡化”,是指“對馳名商標區別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的削弱,不論有無混淆、誤認或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之所以規制馳名商標的淡化而舍棄對普通商標淡化的法律規制,主要是因為普通商標的影響力和顯著性較小,其覆蓋面有限。實際上,舍棄對普通商標淡化的法律規制,是與立法者的法律成本心理有著更為緊密的聯系的。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講,“生產、制定和實施法律也需要成本投入”,因此,如果對普通商標淡化進行法律規制,除了要投入大量的立法成本外,關鍵是該項制度一旦確立其實施成本太高!數量眾多的普通商標的“量”決定了被淡化機率的提升,從而也決定了淡化糾紛機率的提升及解決糾紛成本支出的增大。另外,從經濟學的角度,普通商標所內含的價值是有限的。而且,如果將普通商標淡化也納入商標侵權之列,則不僅會給其他社會主體增加更重的義務,而且還會增加實施法律的成本。認定淡化行為以馳名商標為限,既能有效地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也沒有過分地限制他人選用標識的自由,是正確解決權利沖突的平衡點。我國《商標法》將馳名商標區分為已注冊與未注冊的商標,而給予不同的法律保護。反淡化保護只是針對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而對于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只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和使用。這體現了我國《商標法》重在保護注冊商標的原則。
從國際公約和絕大多數國家的商標淡化立法看,將其范圍界定在馳名商標之內,是一種共同的立場選擇。我國的市場經濟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此情況下,尊重并借鑒他國關于商標淡化的立法經驗,界定商標淡化的范圍為馳名商標就使得我國商標淡化立法的標準與國際標準保持了一致。(本文來源: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作者: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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