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品牌培育的兩種模式
五洲商務網
目前,中國品牌培育發展思路采取兩種模式:一是馳名商標認定;二是中國名牌產品評定。
1.馳名商標認定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是一個國際通用的法律概念。依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裱糊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是實施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保準包括五個方面: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持續時間、影響程度和地理范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信息。
在我國,馳名商標認定逐步由大批量認定、集中管理的主動保護模式轉為“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國際通行管理。所謂馳名商標主動認定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著眼于預防可能發生的糾紛,每年從產生的眾多商標中,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進行認定。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網站公布的資料,截至2004年底,共認定馳名商標31件,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175件。所謂馳名商標被動認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處理糾紛時進行個案認定。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開始在商標、域名等糾紛案件的審理中認定馳名商標一來,截至2005年4月底,已認定了29件馳名商標。
國際上,對品牌的培育都是以馳名商標認定這一基本模式進行的,而且采取的是“被動保護,個案認定”模式,即法院在處理商標訴訟案件中,根據案情的需要應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同時,法院在該案中認定的馳名商標,其法律效力只限于本案,如果再次設計其他商標訴訟案件,需要重新進行認定。
2.中國名牌產品評定
依據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中國名牌產品評定標準包括八個方面: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3)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4)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5)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6)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7)企業之類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中達質量責任事故;
(8)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授予“中國名牌產品”稱呼,頒發“中國名牌產品”稱號證書及獎牌,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2001年,中國名牌產品戰略推進委員會受此進行了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定工作,45家企業的57種產品被授予2001年“中國名牌產品”稱號;2002年,120家企業生產的123個品牌的產品被授予2002年“中國名牌產品”稱號;2003年,128家企業生產的142個品牌的153個產品被授予2003年“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截至2004年底,共評定中國名牌產品604件。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馳名商標認定和中國名牌產品評定的標準雖然字母表述不同,但實質上是相同的,都是以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這一客觀事實為基本核心。同時,二者追求的目標也是相同的,即實施品牌戰略,提高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但是,中國名牌產品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難得到像馳名商標那樣的法律保護,馳名商標乃是無可非議的名牌。曾有學者認為,“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并存現象不利于中國品牌的培育和品牌戰略的推進。本文認為,應該將馳名商標保護與中國名牌戰略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的作用,實施中國名牌戰略,促進中國品牌的培育,同時加強“中國名牌產品”的商標保護,并適時地將“中國馳名商標”,實施國際通行的馳名商標保護戰略。(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陳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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