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從反向界定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范圍和邊界
五洲商務網
任何一種“權利”都不是無限絕對的,當它與更值得受法律保護的某種社會公共利益沖突時將會受到限制。這說明法律所保障的某種“私益”在特定情形下不再取得在其他情形下可能得到的承認與支持以及國家強制力的保障。著作權是為了鼓勵創作者的創作熱情而賦予作者的一種對作品使用的專有權,是一種保護作者特定經濟利益的排他權,即特定作品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應由相應的著作權人專有,著作權人可以法律強制力為后盾排除任何他人對自己實現這種經濟利益的破壞、妨害行為。但當使用人使用某作品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行為時,法律為著作權人保護“私益”提供的法律強制力將不再具有,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失去了其他情形下所具有的完整性,表現著作權人權能的縮減甚至喪失。薛虹博士在論述網絡環境下的復制權時曾對權利限制有過形象的描述:,’(權利)的范圍就像一個大圓圈,權利限制則針對具體情形從大圓圈中劃出幾個小方塊。”這個比喻也形象地說明了合理使用的性質,合理使用是從反方向劃定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范圍和邊界,因為僅從正面單向描述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是不明確的也是困難的,輔之以反方向的描述,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就要明確地多,去掉“小方塊”的部分就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性質也是由著作權客體的特點所決定的。著作權的客體作品只能是人腦的產物,因而只能是特定自然人(可以是特定一個人也可以是特定多人)個體智力勞動的結果,這說明作品的生產只能是“私人性”的。按照洛克勞動財產理論,“私人生產”的東西專有權應當屬于私人生產者。而作品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還存在著另一重要特點即在其利用方面具有“社會性”,即不同地點的人可以同時或不同時使用同一作品,或者說,任何特定的一作品均可以被多人同時或反復利用,而該作品不會有任何損耗。不難看出,著作權客體作品生產上的“私人性”與其使用上的“社會性”之間存在著尖銳的對立,這種對立顯然極大地強化了著作權所保護的私益與作品客體特點自身所產生的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為了平衡這種矛盾所設立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就是作品的生產者對社會上無處不在的“共享者”的利益收縮,這種收縮從而使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專有范圍減少,使使用人的自由使用范圍擴大。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有兩個:一是通過賦予權利人對其作品一定時期的壟斷專有權激發創作的熱情,促使更多更好的作品被創作出來;二是通過保護著作權,鼓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經濟、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茖W文化是人類世代相繼的實踐活動的結晶,任何一種文明都是對已往文明的繼承和發展。人類的智力活動內在要求具有持續性和傳承性,任何先進的創新性智力成果都是其生產者在長期學習、借鑒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再加上自己的創新勞動而形成的,而新的創新性智力成果又為后人的創造活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這是一個無限發展的鏈條。如果允許創新性智力成果的生產者壟斷其智力成果,并完全禁止他人未經同意使用,雖然保障了生產者的利益,但卻可能因此阻礙了文化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以至于背離了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的最終目的。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存在著權利人絕對權利與社會公眾使用知識產權的矛盾沖突,需要對知識產權實現的多種價值目標進行平衡,特別是需要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尋求平衡,實現這一平衡社會功能的法律調整器首推權利限制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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