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申請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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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對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修改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是指修改后的外觀設計與原始申請文件中表示的相應的外觀設計相比,屬于不相同的設計。
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此外,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補正通知書后,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本文來源:外觀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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