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申請中不給予保護的客體
資政知識產權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以下屬于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而不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的具體情況:
(1)取決于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筑物、橋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內的“山水別墅”。
(2) 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3) 產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棋子等。
(4) 對于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如果構件本身不能成為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則該構件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對于一組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只有將所有插接塊共同作為一項外觀設計申請時,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5) 不能作用于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圖案是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的產品。
(6) 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 例如手帕扎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
(8) 純屬美術范疇的作品。
(9) 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
(10)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
(11)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表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等。(本文來源:外觀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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