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使用的產品名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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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具有說明作用。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在請求書的相應欄目中寫明。該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請求保護的產品。一般情況下不得在產品名稱后加括號,除非需要通過括號中的內容對產品進行區分。括號內可以使用簡潔的數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區別。
產品名稱以1~10個字為宜,包括括號內的內容一般不得超過20個字。
產品名稱還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1) 產品名稱一般應當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小類列舉的名稱。
(2) 產品名稱應當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相符合。
(3) 下述名稱應當避免使用:
(i) 含有人名、地名、國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產品名稱;
(ii) 概括不當、過于抽象的名稱,例如“文具”、“炊具”、“樂器”、“建筑用物品”等;
(iii)描述技術效果、內部構造的名稱,例如“節油發動機”、“人體增高鞋墊” 、“裝有新型發動機的汽車”等;
(iv) 附有產品規格、大小、規模、數量單位的名稱,例如“21英寸電視機 ”、“中型書柜”、“一副手套”等;
(v) 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稱,例如“棱形尺”、“帶有熊貓圖案的書包”、“紅色外衣”等;
(vi) 省略不當的名稱,例如“棋盤”不能寫成“棋”,“玩具汽車”不能寫成“汽車”等;
(vii) 以外國文字或無確定的中文意義的文字命名的名稱,例如“克萊斯酒瓶”,但已經眾所周知并且含義確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機”、“LED燈”、“USB集線器”等。(本文來源:外觀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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