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申請中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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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類別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兩項以上(含兩項)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簡稱合案申請)的條件之一是該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屬于同一類別,即該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屬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小類。
例如,餐用盤、碟、杯、碗,烹調用的鍋、盆,餐刀、餐叉,都屬于07類(其他類未列入的家用品),但餐用盤、碟、杯、碗屬于07-01小類,鍋、盆屬于07-02小類,餐刀、餐叉屬于07-03小類,因此鍋、碗、餐刀不屬于同一小類產品,不能合案申請。碗、碟屬于同一小類產品,滿足可以合案申請的同一類別的要求。需要說明的是,產品屬于同一小類并非是合案申請的充分條件,其還應當滿足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要求。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合案申請,不僅要求該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屬于同一類別,還要求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它們能夠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即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的。
兩件以上(含兩件)同一類別的產品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通常將它們稱為成套產品。這種成套產品應當是習慣上同時出售、同時使用的兩件以上的產品,而且它們的設計構思和設計風格應當保持一致。
(1) 成套產品
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其中每一件產品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由數件物品組合為一體的產品,其中每一件單獨的構成部分沒有獨立的使用價值,組合成一體時才能使用的產品為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積木、插接組件玩具等,這些物品應當視為一件產品,只能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不屬于成套產品。
(2) 同時出售
同時出售是指外觀設計產品習慣上同時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單和枕套等組成的多件套床上用品。為促銷而隨意搭配出售的產品,例如書包和鉛筆盒,雖然在銷售書包時贈送鉛筆盒,但是這不應認為是習慣上同時出售,不能作為成套產品提出申請。
(3) 同時使用
同時使用,是指產品習慣上同時使用,也就是說,使用其中一件產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產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時刻同時使用這幾件產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糖罐、牛奶壺等。
(4) 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
設計構思相同,是指各產品的設計風格是統一的,即對各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設計是統一的。
形狀的統一,是指各個構成產品都以同一種特定的造型為特征,或者各構成產品之間以特定的造型構成組合關系,即認為符合形狀統一。
圖案的統一,是指各產品上圖案設計的題材、構圖、表現形式等方面應當統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則認為圖案不統一,例如咖啡壺上的設計以蘭花圖案為設計題材,而咖啡杯上的設計圖案為熊貓,由于圖案所選設計題材不同,則認為圖案不統一,不符合統一和諧的原則,因此不能作為成套產品合案申請。
對于色彩的統一,不能單獨考慮,應當與各產品的形狀、圖案綜合考慮。當各產品的形狀、圖案符合統一協調的原則時,在簡要說明中沒有“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色彩”的情況下,設計構思相同;在簡要說明中有“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色彩”時,如果產品的色彩風格一致則設計構思相同;如果各產品的色彩變換較大,破壞了整體的和諧,不能作為成套產品合案申請。
構成成套產品的各產品必須分別具備授權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除了應當滿足上述一般條件以外,構成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都必須分別具備授權條件;其中一件產品不具備授權條件的,除非刪除該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否則該專利申請不具備授權條件。(本文來源:外觀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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