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洲商務網
不可否認, 地方有關著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確實對推動地方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由于國家法律沒有著名商標的規定, 作為商標主管部門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著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也沒有出臺任何統一的規范性文件, 這就使得地方有關規定和做法不僅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如各地從地方利益出發, 有關認定與保護著名商標的具體規定五花八門,直接導致地方著名商標在全國統一市場競爭關系中的公平性; 背離“ 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原則, 出現地方著名商標滿天飛的情況; 一些地方規定將著名商標受保護的范圍擴大, 這與著名商標的地方性相矛盾。
(一)背離“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原則,著名商標滿天飛
根據地方辦法的規定, 認定著名商標實行自愿申請, 即在并不存在實際有關商標權利糾紛的情況下, 只要注冊商標所有人依照地方規定提出著名商標認定的申請,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應按照地方的規定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由于著名商標能給權利人帶來一定的市場利益, 注冊商標權人都愿意自己的商標成為著名商標。于是, 大批量的商標權人申請地方著名商標的認定;另一方面, 地方認定機構不可避免地從本地經濟利益出發, 將本地著名商標數量的多少視為經濟發展快慢的標記之一, 爭相大量認定本地著名商標。最終結果是著名商標滿天飛。例如, 山東省曾一次性認定“三聯”“白雪”“威龍”等56 件著名商標;2004年7月中旬, 山東省工商局又一次性地評定并公布了229件著名商標。甘肅省曾一次性認定“金鴕”“昆侖雪”“新一代”等89件著名商標;江蘇省于2001年10 月15日一次性就認定公布了“小天鵝”“熊貓”“牡丹”等233件著名商標;內蒙古于2005年10月18日首次認定著名商標78件。2005年, 廣東省江門市共有16個商標注冊人申請著名商標, 結果是13件獲得成功, 通過率超過80%! 2006年4月13日, 湖北省舉行著名商標認定頒證大會,共有“稻花香”“黃鶴樓”等421件商標獲得“湖北省著名商標稱號”。
各地成批量地認定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成了普通商標, 降低了著名商標的“非同一般”性, 大大削弱了認定著名商標的意義, 有損著名商標的市場價值和消費者對著名商標的信任度。
(二)各地認定著名商標的條件不同, 影響經營者之間的市場公平競爭, 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從各地的具體規定看, 基本上都認為著名商標首先必須是注冊商標, 此外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明顯不平衡, 這就決定了各地有關認定著名商標的條件不可能一致。如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實際使用時間要求看, 《西藏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 申請著名商標的條件之一是“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滿三年”;《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7條規定,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條件之一是“該商標已注冊并實際使用一年以上”。又如關于著名商標申請人的條件,《云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5 條則規定,“本省境內的注冊商標所有人認為其注冊的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 均可以申請認定著名商標。在我省設立的生產型企業被許可使用省外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也可以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不同地方對申請著名商標的規定不同, 體現了著名商標的地方性, 卻違背了市場的開放統一性點,影響了經營者之間的市場公平競爭, 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首先, 我們可以通過簡單的例子來分析, 各地著名商標認定條件不同, 影響經營者之間的市場公平競爭。假設甲、乙兩企業生產同類商品——服裝, 并在同一年度取得了相應的注冊商標權。從市場情況看, 兩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差不多, 但由于甲企業所在地的有關申請著名商標的條件是: 注冊商標使用時間應在一年以上。因此, 甲企業在使用注冊商標一年之后便可申請著名商標的認定而成為甲地的著名商標權人。而乙企業所在地的有關申請著名商標的條件是: 注冊商標使用時間應在三年以上。那么,乙企業只能在三年之后(甲企業可能已成為地方著名商標權人)申請著名商標的認定。因此, 在乙企業成為著名商標權人之前, 將出現以下現象: 在同一市場上, 甲、乙兩企業的注冊商標市場影響差異不大,或者乙企業的注冊商標更有市場影響; 甲、乙兩企業的商品質量相當或者乙企業的商品質量更好; 但甲企業的注冊商標是著名商標, 乙企業的注冊商標仍然是一般注冊商標。
而根據各地具體規定, 著名商標所有權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上或廣告宣傳等活動中使用“某某地方著名商標”的字樣。當甲企業的著名商標所標志的商品與乙企業的一般注冊商標所標志的商品——服裝在同一市場上銷售時, 消費者就會因為著名商標的影響而購買甲企業的商品。因為在一般情況下, 人們總認為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比一般注冊商標標志的商品質量要好。顯然, 消費者認為甲企業的商品優于乙企業的同一商品的原因是受 著名商標的影響。如果事實上甲企業的服裝商品質量優于乙企業的服裝商品質量, 那么, 消費者選購甲企業的服裝, 符合市場競爭規則; 而如果事實上甲企業的服裝商品質量與乙企業的服裝商品質量相當,或者要差, 卻因為著名商標的影響消費者選購甲企業的服裝商品, 則影響了經營者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市場公平競爭?;蛘哒f, 對乙企業形成實際上的不公平。
其次, 消費者為了自己的生活, 必須購買不同的商品。實踐表明, 多數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 并不是先鑒別商品的質量然后作出消費決定, 而往往是“看牌子”購買商品。一般來說, 標有著名商標的商品比非著名商標的商品更吸引消費者。而如果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實際上比一般注冊商標所標志的同一商品質量要差, 這豈不又是以著名商標之影響, 欺騙消費者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三)書面認定方式, 影響著名商標的客觀性
根據各地的規定, 著名商標認定方法基本上采取的是企業自愿申請, 報送有關證明材料, 由認定機構通過書面材料的審查, 派人到部分企業了解情況,最后由認定機構組成的認定委員會進行終審認定的工作方法。由于認定機關主要是從書面材料了解情況來確定著名商標的認定結果, 不僅有可能被認定的著名商標實際上并不是有一定市場影響的注冊商標, 甚至可能所認定的著名商標市場上還沒有其所標志的相應商品出現。
一個注冊商標是否因一定的市場影響而成為著名商標, 不是工商行政機關通過書面審查就能認定的, 而應由市場來決定。書面認定方式具有很強的主觀性, 必然影響所認定的著名商標的客觀性。
(四)擴大地方著名商標保護范圍, 違背了著名商標的地方性
我國市場上的著名商標都是根據地方規定或辦法評選出來的, 理應在地方受到特殊保護。但不少地方的辦法規定對著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實際上超出了本地范圍, 如一些地方規定地方與地方之間對地方著名商標特殊保護的協調內容, 將地方著名商標的效力范圍擴大到著名商標被認定的特定區域范圍之外, 顯然, 這違背了著名商標的地方性。
(五)將地方著名商標與馳名商標的申請掛鉤,與商標法的規定不符
從各地的規定看, 幾乎都規定“地方著名商標將被優先推薦參加國家馳名商標”的認定等內容。將著名商標與馳名商標的申請掛鉤, 既不符合客觀事實, 也與商標法的規定不符。地方著名商標的認定實行的是自愿申請原則, 因此, 一個注冊商標即使客觀上符合了地方著名商標的條件, 注冊商標權人未必一定申請著名商標的認定。也就是說, 未申請地方著名商標的認定, 并不意味著該注冊商標就一定比地方著名商標的市場信譽差, 更不意味著它不能申請而成為馳名商標。而關于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 我國現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中均沒有“被認定的馳名商標必須是地方著名商標”,“對地方著名商標優先認定”等類似的規定。(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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