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和植物品種不授予專利權
五洲商務網
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動物和植物品種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專利法所稱的動物不包括人,所述動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攝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質來維系其生命的生物。專利法所稱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無機鹽等無機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質來維系生存,并通常不發生移動的生物。動物和植物品種可以通過專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保護,例如,植物新品種可以通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給予保護。
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但這里所說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
一種方法是否屬于“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取決于在該方法中人的技術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術介入對該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決定性作用,則這種方法不屬于“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例如,采用輻照飼養法生產高產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進飼養方法生產瘦肉型豬的方法等屬于可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客體。
所謂微生物發明是指利用各種細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產一種化學物質(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種物質等的發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獲得專利保護。關于微生物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適用本部分第十章的有關規定。(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