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協調成員國商標立法第一號指令》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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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各成員國之間商品、服務、資本及人員的自由流通,歐洲共同體自60年代初就致力建立統一的共同體商標體系,終于在1984年8月31日擬定了《歐共體商標法草案》,但由于在共同體商標局地址、工作語言等技術問題上爭執不下,該法短期內將不會生效。
為此,歐共體委員會選擇了一個折衷的辦法,于1988年12月31日發布了《協調成員國商標立法第一號指令》(89/104/CEE),該指令含序言12條立法動機及正文17條,基本包括了《歐共體商標法草案》的主要精神。各成員國應按照該指令的要求至遲于1992年12月31日修改完各自的商標法。法國、西班牙已提前完成修改任務,英國、比荷盧、德國等其他成員國的商標法也正在修改,現將該指令的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關于立法動機:
制定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為實現商品、服務自由流通掃除障礙,故共同體委員會并不急于統一各國全面的商標立法,而“只協調對內部市場運轉有直接影響的有關條款”(見立法動機第3條),指令主要涉及的內容為:可構成商標的標記,駁回及無效的理由,侵權認定,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及權利的用盡,商標的不可爭議性,商標使用義務及懲罰,許可、部分駁回、無效、失效等。
關于保護標的:可構成商標的標記
指令第2條規定“所有可用書面形式表示的標記,尤其是字詞(包括人名),圖形、字母、數字、商品外形及其包裝,只要能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同其它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均可構成商標。”
這將改變某些成員國不保護單純字母、數字及立體商標的現況。
關于保護條件:駁回及無效的理由
指令認為駁回無效的理由應予統一,即應予駁回的商標即使已經注冊也應以相同理由宣布無效。指令分別在第3條和第4條列舉了駁回及無效的絕對理由(禁用條款)及相對理由(在先權利沖突)。
禁用條款主要排除了下列標記:(1)缺乏顯著性的;(2)單純用于標示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年代等特征的;(3)在通常語言或公平一貫的商業慣便中常用的;(4)由商品性質所決定的,或對產生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須的,或具有實質價值的外形;(5)違反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的;(6)在如商品及服務的性質、質量、產源上欺騙公眾的;(7)被《巴黎公約》六條之三禁止的。
在先權利則包括:(1)共同體商標(一旦生效的話);(2)各成員國在冊商標;(3)在各成員國有效的國際注冊商標;(4)在先商標申請;(5)《巴黎公約》六條之二意義上在各成員國馳名的商標;(6)在共同體內高度馳名的商標(若在后商標無正當理由竊用該商標的顯著特征或知名度或給它造成損失,即使商品不類似,該商標對在后商標構成在先權);(7)雖未注冊但在商業中已取得權利的標記,如廠商名稱、標牌j原產地名稱、產地名稱等;(8)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及其它工業產權;(9)失效不到3年的集體商標;(10)失效不到一定期限(由成員國自定)的證明商標;(11)未滿兩年因未續展而失效的商標;(12)在國外正在使用并繼續在使用而被惡意搶注的商標。
關于侵權認定:商標專用權的內容
指令第5條規定注冊商標賦予其所有人專用權,非經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商業中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記,尤其不能在商品及其包裝上綴附該標記,不能提供、銷售、進出口帶有該標記的商品及服務,不能在商業信函及廣告上使用該標記。
對于在共同體某成員國高度馳名的商標,即使商品及服務不相類似,如他人無正當理由竊用該商標的顯著特征或知名度或給它造成損失的,也應受到禁止。
關于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及權利的用盡(第6、7條)
商標專用權所有人無權禁止他人善意使用其姓氏、地址、指示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年代的標記,必須用以標指附件及零部件的終極產品的商標。
商品一經商標所有人或其授權人投放共同體市場后,其所有人無權進一步阻止該商品在共同體各成員國間的自由流通。
關于注明商標的不可爭議性
指令第9條規定在先權利所有人在知悉后一商標注冊5年以上者,即喪失對在后商標提出無效拆訟的權利,也就是說后一商標即可成為無爭議商標,這樣可以增加商標的穩定性。當然,惡意注冊者永遠不可能免除被宣布為無效的可能。
關于注冊商標使用的義務及其懲罰:失效
為避免注冊簿上存在過多實際并未使用的商標,指令第lo、11、12條重申了注冊商標負有使用的義務,這種使用可以是注冊人自己或其許可人的使用,可以是專供出口的使用,可以是稍微改變商標樣式但不改變其基本顯著性的使用。
注冊商標連續5年不使用,或即使5年后重新使用,但若處于失效訴訟申請前3個月,該注冊商標均應被宣告失效。
另外,若商標在注冊后因其所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成為商業中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有可能在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產源上欺騙公眾的,也可以被宣布失效。
關于商標許可
指令第8條規定商標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許可,可以在全國也可以在部分領土許可,可以是獨占許可也可以是非獨占性許可。
關于部分駁回、無效、失效
若駁回、無效、失效的理由只存在于部分商品及服務,則其效力亦只限于部分商品及服務。(本文來源:商標通訊 作者:黃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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