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請求書中申請人填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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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本國人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
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一般情況下不作資格審查。申請人是個人的,可以推定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該個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根據專利申請的內容判斷申請人的資格明顯有疑義的,才需要通知申請人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非職務發明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可以推定該發明是職務發明,該單位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該單位
的申請人資格明顯有疑義的,例如填寫的單位是××大學科研處或者××研究所××課題組,才需要通知申請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請人資格的證明文件。申請人聲明自己具有資格并提交證明文件的,可視為申請人具備資格。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法人證書或者有效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均視為有效的證明文件。
因所填寫的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人資格,需要更換申請人的,應當由更換后的申請人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申請人是個人的,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請求書中填寫的單位名稱應當與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單位名稱一致;不一致的,應當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專利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審查員認為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的國籍、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國家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 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
(2) 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3) 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以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來確定)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一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因為與我國已簽定上述協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
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共同申請
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的,本國申請人適用本章申請人是本國人的規定,外國申請人適用本章申請人是外國人的規定。(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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