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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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后,審查員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確認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應當依據此判決書予以變更;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糾紛是由仲裁機構調解或者裁決確定的,應當提交仲裁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2)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3)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涉及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i) 轉讓方、受讓方均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ii) 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iii) 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受讓方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轉讓方,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適用本項(ii)的規定處理;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共同受讓方,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適用本項(iii)的規定處理。
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轉讓方,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的規定處理;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與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共同受讓方,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i)的規定處理。
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參照本項(ii)的規定處理。
中國內地的申請人變更國籍后,以及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均應當按照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規定辦理。
(4)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是單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銷或者改變組織形式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繼承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6)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因拍賣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7)專利權質押期間的專利權轉移,除應當提交變更所需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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