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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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在說明書中,不得使用與技術無關的詞句,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以及貶低或者誹謗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但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所存在的技術問題不應當認為是貶低行為。說明書中應當記載發明的技術內容。說明書明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初步審查中,只要說明書中描述了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征,并且形式上符合本章第4.2節的規定,對其他實質性問題不必審查,留待實質審查時處理。(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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