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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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 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并置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權利要求書應當寫明發明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中不得使用與技術方案的內容無關的詞句,例如“請求保護該專利的生產、銷售權”等,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得使用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初步審查中,權利要求書明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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