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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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初步審查中,申請文件描述了“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征的,審查員沒有必要判斷該技術方案是否完整,也沒有必要判斷該技術方案能否實施。但是,申請文件僅描述了某些技術指標、優點和效果,而對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未作任何描述,甚至未描述任何技術內容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申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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