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地理標志注冊的兩種途徑及優缺點
五洲商務網
澳大利亞通過各州法律、聯邦法案、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食品主管機關的食品標準和普通法等多種法律的規定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包括《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AWBC)、《商標法案1995》、《商業實踐法案1994》。關于真實標簽的《商業貿易說明法案1905》,普通法中的假冒,各州和領土內的食品法案?!栋拇罄麃喓托挛魈m食品主管機關標簽和廣告標準》和《澳大利亞食品標準法的白酒標準》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亞,地理標志的注冊有兩個途徑:葡萄酒地理標志依據《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獲得注冊;除葡萄酒之外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則依據《商標法案1995》獲得證明商標注冊。下面,本文擬就這兩種注冊途徑的注冊機構、程序、審查標準、爭議解決機制以及出現的問題做簡要介紹。
葡萄酒地理標志的注冊
澳大利亞對葡葡酒地理標志采用與其他產品地理標志分開的獨立的注冊體系。依據1980年的《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在農業漁業和林業部下面,成立了“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Australian wine and Brandy Corpration)。這個名稱看起來像是個企業或者行業協會,但實際上,它是澳大利亞聯邦的一個負責葡萄酒市場銷售的職能機構,在促進和規范澳大利亞葡萄酒行業的國內市場和出口市場方面,其職能非常廣泛。它負責發放出口許可證,審批澳大利亞葡萄酒的出口運輸,它有一套完整的標簽制度確保澳大利亞葡萄酒標簽的真實性:負責對進口、出口或在奧大利亞市場上銷售的虛假或誤導公眾的葡萄酒的執法等。通過葡萄酒行業多次國際談判,這個機構成為公認的澳大利亞葡萄酒法律的管理機構,還被指定為負責歐盟和澳大利亞葡萄酒協定的執法機關,在1994年,“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成立了“地理標志委員會”專門負責葡萄酒地理標志的注冊。它依據《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的《實施細則》中所規定的標準。對地理標志進行審查,確定地理標志的名稱和分界線。該委員會設有“受保護的名稱注冊簿”登錄所有在澳大利亞注冊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和所有依雙邊或多邊協議在澳大利亞受保護的其他國家的葡萄酒地理標志。
眾所周知,澳大利亞是新移民國家。其最早的移民出于對故土的懷念,把其新的家園的村莊、山谷及其種植的葡萄園、醇制的葡萄酒用過去歐洲家鄉的地名命名。由此造成了澳大利亞一些葡萄酒的地理標志與歐洲的葡萄酒地理標志相同或近似。為解決這一問題,歐盟與澳大利亞通過談判,于1894年簽定了《歐盟與澳大利亞葡萄酒協定》。澳大利亞和歐盟各國同意在非歧視和對等原則的基礎上,促進葡萄酒貿易,相互保護對方所有注冊的葡萄酒名稱,包括地理標志,恃統的表達方式,附加的受保護的表達方式。這些名稱還包括一直作為商標或有可能包括在商標中的名稱,以及一些葡萄品種的名稱。
與歐洲的原產地名稱制度相比較,澳大利亞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在葡萄栽培和酒的釀制方面的要求要寬松的多,澳大利亞的唯一要求是一旦一個澳大利亞葡萄酒地理標志獲得了注冊,則任何帶有該地理標志的澳大利亞葡萄酒原料中必須含有最少**%來自該地區的水果。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該標志的完整性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通常,葡萄酒地理標志的注冊須向地理標志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是經授權的葡萄種植者,葡萄酒生產者,也可以是代表葡萄種植者或生產者的協會或組織。剛開始時,提交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不需要交納費用,但最近開始要交納申請費了。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要交納2000澳元的申請費,其后,如果要提交關于該地理標志申請的任何材料,包括申請人和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每次須交納375澳元的費用。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那些故章礙地理標志注冊的人會無限制地提交各種反對材料,拖延地理標志的審查,同時也促使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就盡可能地把有關材料準備齊備,盡可能減少提交材科的次數。在決定一個地理標志時,地理標志委員會要考慮很多因素,如:歷史(包括綜合性的,葡萄生長和葡萄酒生產的歷史)、地理情況、氣候、收獲日期、排水區域、如何獲得水資源、海拔,傳統上對該地區的使用和對該地區名稱的使用等。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進一步的要求,比如:每個申請的地區必須是一片獨立的土地,而縣城至少包括5個獨立的用于釀酒的葡萄種植園,每個葡萄園至少要在5英畝以上,年產量至少要在500噸以上等等。 地理標志委員會在收到一件完整的申請后,將與有利害關系的各方進行協商,如葡萄種植和葡萄酒釀造組織,聽取他們的意見,也會與澳大利亞商標局溝通。目的在于把即將注冊的地理標志與已注冊商標的沖突降低到量低程度。地理標志委員會在通過對上述一系列標準的審查后,將會對該地理標志的名稱和分界線做出一個臨時的決定,刊登在聯邦政府公告及有關地區的當地報紙上。所有有關各方均可對該臨時決定提出意見,發表評論。只是向地理標志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評論需要交納375澳元的費用。地理標志委員會在收到這些評論并予以充分考慮后,將做出最終決定。在最終決定公告后的28天內,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行政上訴法院提出行政復審,這個法庭是行政性質的,負責處理所有的對政府行政決定不服的案件,當事人還可以上訴到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聯邦法院。但聯邦法院的審理只涉及對法律的理解和解釋,不涉及具體的技術問題。
曾經有個Coonawarta的案子上訴到聯邦法院,耗費了幾年的時間才做出裁決,這也從一方面說明了地理標志的重要性,如果沒有任何反對意見,該地理標志將被錄入“被保護的名稱注冊簿”產生法律效力。 “被保護的名稱注冊簿”是1993年修改《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察1980》時設立的,可以供公眾免費查閱。該注冊簿由6個部分組成: (1)澳大利亞生產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和這些地理標志適用的條件;(2)澳大利亞生產的葡萄酒的傳統表達方式和這些表達方式適用的條件;(3)在協定國生產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和這些地理標志適用的條件;(4)在協定國生產的葡萄酒的傳統表達方式和這些表達方式適用的條件;(5)在協定國生產的,除地理標志和傳統表達方式以外的葡萄酒的其他文字或表達方式及其適用條件(這些被稱為“被保護的輔助的表達方式”);(6)在澳大利亞釀酒用的葡萄品種的名稱及其適用條件;(7)未與澳大利亞簽定協議的外國的葡萄酒地理標志及其適用條件;(8)未與澳大利亞簽定協議的外國葡萄酒的傳統表達方式及其適用條件。 使用任何未列入“被保護的名稱注冊簿”中的地理標志不屬于違法行為。但是,對于葡萄酒上虛假描述,使用誤導性標識的行為,最高可以判2年監禁和/或處以60.000澳元的罰金。這包括不恰當使用某一注冊的地理標志或“被保護的名稱注冊簿”上的其他葡萄酒名稱。
澳大利亞的證明商標制度
除葡萄酒地理標志以外的其他產品的地理標志澳大利亞通過證明商標予以保護。澳大利亞的證明商標制度開始于上個世紀初,已有近百年歷史。1995年修改的商標法對證明商標做了兩點重要的修改:一是證明商標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該證明商標,只是符合該證明商標使用章程所規定的條件即可;二是證明商標所有人必須把使用章程提交給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這不同于集體商標的申請,而且證明商標的使用章程還必須包括:準許使用該商標的經營者****需要證明離商品或服務的情形,被準許的經營者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品和服務的條件;該證明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使用以及被準許的使用者;發生拒絕證明商品或服務或不允許使用證明商標糾紛時的解決方法;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這第二點變化主要是出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禁止限制競爭行為的考慮。目前已經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主要是一些奶酪產品,如英國“Stilton”,斯里蘭卡的“Ceylon+獅子圖形”的茶葉等。 至于葡萄酒地理標志是向商標局申請注冊證明商標還是向地理標志委員會申請地理標志注冊,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其利弊在于:地理標志不需要續展,一經注冊則一勞永逸;證明商標需要續晨,不續展則注冊不再有效。
商標和地理標志的沖突(出現的問題)
在澳大利亞的實踐中,這種保護商標和地理標志的機制一直運行良好但也出現了一些比較難處理或者說比較復雜的間題。
問題一是非常普通的英語詞匯被作為地理標志保護他人要求申請注冊商標的問題。比如:DOCTOR(醫生)是英語中非常常用的一個普通的詞,一般不會有人想到它會是一個地理標志,但它確實是澳大利亞“被保護的名稱注冊簿”中德國Mose-Sear-Ruwer地區的一個地理標志。有申請人在35類(舊分類)酒精類商品上申請含有“Doctcx Cool”文字和一個脖子上掛著聽診器的醫生圖案的組合商標,根據《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的規定,因為DOCTOR是葡萄酒的地理標志。所以在不是真正產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區域的葡萄酒上使用該商標是違法的。商標局將會通知申請人該地理標志的重要性以及使用該標志不符合《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會以“違反法律規定”為理由將申請駁回,除非申請人同意將該商標使用在真正來源于德國DOCTOR地區的葡萄酒上,并且將以符合《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有關規定的方式使用該商標。
問題二是關于同音或同形地理標志(homonymous geographical indecations)的保護。這實際上是關于不同國家的相同名稱的地理標志的保護問題。澳大利亞遇到的一個最突出的例子是“ORANGE”(橘子)。它在澳大利亞和法國都是地理標志,同時在美國、巴西和南非也都是一個地名,而這些地方也都生產葡萄酒,那么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就比較棘手。對這種情況TRIPS協議第23.3條規定:“在遵守上述第22.4條的前提下,如果諸多葡萄酒使用同音或同形字的地理標志,則保護應給予每一標志。各成員均應在顧及確保給有關生產者以平等待遇,而且不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下,確定出將有關同音或同形字的地理標志之間區別開來的實際條件。” 在TRIPS這一原則下,澳大利亞在其國內立法《澳大利亞葡萄酒和白蘭地聯合體法案1980》中作了類似的規定只不過增加規定了相同的地理標志必須是在其原屬國傳統上一直是這么使用,并且是持續使用的條件。所以在上面的ORANGE例子中,就在遵循“平等地對待有關生產者,確保不誤導消費者”的前提下,分別制定了兩地理標志的實際使用條件,使來自澳大利亞Orange地區和法國Orange地區的葡萄酒能在市場上相互區分,消費者可以很容易地識別兩種產品,從而解決了這一問題。 保護地理標志的利弊 從澳在利亞的實踐來看,兩種體系對于社會公眾來說,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得到相關的法律、審查的準則及其他相關信息,如地理標志的分界線等,都可以很容易地檢索到各自的數據庫。兩種體系都充分考慮到了公眾利益。兩種體制都可以通過不同的機構和體系對地理標志進行有力的保護,包括保護地理標志使用者的權利,褒揚帶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信謄、特色等,使消費者了解這些商品信息等等。兩種體制同樣都具有操作性。 在費用方面,在澳在利亞的地理標志注冊費和證明商標的注冊、續展費用來看,都比較適中,沒有費用方面的優劣。
采用證明商標制度保護地理標志的一個明顯的好處是在很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已經建立了一套可以涵蓋所有的商標和服務的完整的證明商標保護制度,用證明商標制度來保護地理標志幾乎可以原封不動或者略作修改即可實施。這樣做簡便易行,行政成本很低。相反,要建立獨立的地理標志保護體系則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重新立法,設立新的機構、配備人員,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培訓人員等一系列的工作,行政成本很高,而且運行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部門協調合作的程度。(本文來源:澳大利亞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作者:原琪;單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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