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國際公約及國家對商標侵權構成的認定
五洲商務網
國際公約以及不同國家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有所不同,其核心區別體現在是否將“混淆、誤認”做為獨立的判斷要件,此外還涉及到是否需要有“商業上使用”這一要件。本文僅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美國、歐盟及日本四例以做比較。
TRIPs協定采用了兩要件的作法:商業性使用;混淆。其中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類似,以及商標的相同或近似均作為判斷混淆的因素。對于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應認定為推定混淆?!稓W洲共同體商標條例》采用了TRIPs協定的作法。須注意的是,《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中所指混淆同時包括聯想。
《美國商標法》亦采用了上述兩要件的作法,即商業性使用;混淆。在美國商標法中,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以及商標是否近似均是判斷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可能性的考慮因素之一。美國法院判例中,亦采用相同作法。
《日本商標法》則采用了與我國商標法相同的兩要件的作法,即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商標相同或近似?!度毡旧虡朔ā分形磳?ldquo;商業上使用”及“混淆誤認”明確作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定要件。(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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