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商標審判部商標訴訟情況概覽
資政知識產權
日本特許廳商標審判部作出的行政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東京高等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名義上以特許廳長官作為被告。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復審案件,主任審查員出庭應訴;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當事人出庭應訴,但訴訟性質仍是行政訴訟。二審可至日本最高法院。
以2008、2009年的數字為例(參表一、表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復審案件,2008年的勝訴率是75%(勝訴12件,敗訴4件),2009年的勝訴率是93%(勝訴14件,敗訴1件);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2008年的勝訴率是65.6%(勝訴21件,敗訴11件),2009年的勝訴率是74%(勝訴45件,敗訴16件);異議案件,2008年的勝訴率是66.7%(勝訴2件,敗訴1件),2009年的勝訴率是0(勝訴1件,敗訴1件),異議應訴量如此之低,也和異議裁定結果只有撤銷被異議商標注冊的才可訴訟有關。另外,敗訴率的高低與日本特許廳審判部是否具國際水平無礙,審查員在審理案件時不必因顧慮可能敗訴,而過于縛手縛腳。(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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