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對于商標關聯性的衡量標準
五洲商務網
在INTEL一案中,歐洲法院認為盡管英特爾公司(IntelCorporationInc)在計算機產品上享有聲譽,但并不能阻止第三人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此案中的第三人將INTELMARK用于營銷服務。法院的理由是這種使用會不可避免地不正當利用或是損害了著名的INTEL商標的顯著性或者聲譽,不管在先商標有多么“獨一無二”。英特爾公司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商標受到了損害,例如公眾認為INTEL和INTELMARK之間相“關聯”,或者INTELMARK會讓公眾聯想起INTEL。
就在全球范圍內衡量商標之間是否“關聯”,歐洲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斷標準:
(一)沖突商標之間的相似度;
(二)沖突商標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包括這些商品或服務近似或不同的程度,以及相關公眾;
(三)在先商標聲譽的高低;
(四)在先商標的顯著性程度,是固有的還是通過使用獲得的;
(五)在公眾中存在混淆的可能。
商品或服務的近似程度是衡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當商品屬于相近的市場部門時,就容易建立“關聯”(例如化妝品和服裝部門)。相反,如果商品之間很不相關,它們各自的公眾也不交叉,不同的公眾就不太可能去建立商標間的“關聯”。存在“關聯”,并不足以說明會對聲譽造成損害。實際和當前損害,或者由于嚴重相似會導致將來發生損害,需要通過“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因此)在當前或將來發生變化”來證明。
為了證明在后商標對其商標造成了淡化,英特爾公司必須要證明消費者購買其產品的數量減少了,或者它的形象受到了損害。因為,正如歐洲法院指出的,商標的淡化就是商標“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被削弱”。(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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