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標準
資政知識產權
1.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即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和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設計人員的眼光和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場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因此,在外觀設計侵權判斷時,必須用相同的尺度,統一的標準,這就是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和水平為尺度。這種判別標準與外觀設計授權審查時使用的標準應當是不相同的。
在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審查時,認定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與已有產品相比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以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普通美術人員的眼光與水平為標準。只有這樣,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質量才能穩定,才能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條件。但是,在我國的審查實踐中,對這一點上是有不同看法的,也有人認為,外觀設計的授權審查也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與水平為標準。
一項外觀設計申請一旦被授予專利權,它的保護范圍也隨之確定。由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就是人們看得見、摸得著的產品“外觀”,而不是像發明、實用新型專利,主要是由看不見、摸不著的技術特征組成的技術方案。因此,在對外觀設計進行侵權判斷時,應當站在普通消費者的立場上,而不是站在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普通美術人員的立場上進行評判。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普通美術人員與普通消費者對產品外觀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異,有些相似產品之間外觀上的細微差別,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普通美術人員能很容易地分辨出來,而普通消費者卻極易忽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當的競爭,防止抄襲、仿冒行為的發生,這就要求生產者在設計其產品的外觀時,應當盡量與其他生產者的產品的外觀區別開來,使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誤購。所以,從普通消費者的水平出發,判斷產品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較為合理的標準。
普通消費者同專業設計人員對待一項產品的外觀設計的眼光和審美觀察能力是不同的,審美能力和水平也有高低之分。在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審查、無效審查中,應當以專業設計人員的眼光和審美觀察能力去審視一個新的外觀設計是否具有美感,是否和已有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是否應當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對于這種人員所具備的素質和條件在《審查指南》中作了規定。而在侵權訴訟中,在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時,則應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只有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在這里才是客觀公正的。當然,采用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并非一定是要由普通消費者去判斷每一個案件的相同與相近似,而是指審判案件的法官在作出判斷時,應當從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出發,去作出個案的評判。
2 . 普通消費者作為一個特殊消費群體,是指該外觀設計專利同類產品或者類似產品的購買群體或者使用群體。
當一項外觀設計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后,它的保護范圍也隨之確定。當發生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之后,判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標準應該是普通消費者,而不是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例如,在“電線套管”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專利界就曾有過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這種電線套管一旦安裝在房間中,住在這個房間中的主人可以直觀地看見它,住在房間中的人就是有權評判這種外觀設計和被控侵權物之間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普通消費者。另一種意見認為,購買電線套管的人、裝修房屋使用電線套管的安裝人員,才能認定是這種產品的普通消費者。用這兩種不同層次的普通消費者的眼光進行判斷,得出的結論肯定是不同的。因此,判斷一種產品和專利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似乎不能不首先確定誰是該產品真正的普通消費者。法院既不能把一類人認為作為所有產品的普通消費者,也不能把和某一種產品毫無相關的人,認為是這種產品的普通消費者。否則,得出的結論就很可能有失公正。
普通消費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就某一類商品而言的購買者或使用者。因為,只有購買商品的消費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費者,才需對該產品與同類其他產品的相同與相近似作出比較和判斷。而作為某一類商品的觀察者,能夠看到該產品的人,并不一定是這類商品的消費者。也就是說,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費者,在進行判斷時要根據個案的產品去劃定其消費者群體。(本文來源:淺議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作者:程永順;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