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中有關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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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被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即在后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其后應當重述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例如,一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金屬纖維拉拔裝置,……”。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是指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幾項從屬權利要求。
當從屬權利要求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時,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應當用“或”或者其他與“或”同義的擇一引用方式表達。例如,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寫成下列方式:“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據權利要求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據權利要求4至9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
一項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基礎。例如,權利要求3為“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如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4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則是不允許的,因為被引用的權利要求3是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對在前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進行限定。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采用兩部分撰寫方式的,其后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僅可以進一步限定該獨立權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進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間接從屬于某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寫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后,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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