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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的困境以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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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方法權利要求舉證困難,專利權人通常在申請專利時將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同時要求保護方法和產品,其中表述為裝置的產品權利要求通常是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時更為倚重的。我國專利審查指南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撰寫方式是“功能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指南規定: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并規定了如果全部以計算機流程為依據,撰寫裝置權利要求與方法權利要求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該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功能模塊。12 可見,我國專利審查指南所規定的撰寫方式與美國所規定的“手段加功能”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不同。
     
    在實踐中,權利人所申請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通常表述為一種實現了某些技術效果的系統,在權利要求書中通常是實現各方法步驟或計算機流程的功能模塊,而在說明書中表述了發明目的外,對具體實施手段通常以流程圖的方式予以公開。而無效申請人在無效審理過程中通常會主張該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同時在侵權糾紛案件中作為被告將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模塊指認為功能性限定特征以達到發明專利保護范圍無法清晰界定的抗辯目的。雖然專利審查指南同時規定無論寫成方法還是裝置權利要求,都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由于用計算機程序的虛擬性和抽象性,上述原則性規定容易導致大量獲得授權的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存在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無法獲得清楚的界定。由于在說明書中公開的實施方式為程序流程圖,實踐中某些專利的程序流程圖基本上就是以框圖形式重復了權利要求中所表述的功能模塊。而專利權人通常的主張是上述功能模塊如何實現相應的技術功能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可以清楚、正確地予以理解并實施。令人困惑的是,根據專利法“以公開換保護”的基本思想,如果一項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全部可以簡單的流程圖予以表述即可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便可以實施其技術方案而無需通過任何創造性勞動,那么,需要以一種“合法壟斷” 的形式予以專利保護的專利權人的技術創新又體現在哪里?另一方面,我國專利司法解釋對于功能性特征的規定僅適應結構特征表述的傳統機械類發明專利,并沒有為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規定例外情形。即使按照尚未出臺的專利法司法解釋討論稿,對于可以不適用將說明書中的限制讀入權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規定的例外情形也僅限于“變壓器”等約定俗稱的技術術語 ,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模塊,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清楚、正確地理解其實施方式,應不屬于該例外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至少對于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明確表述的發明目的,權利人應當公開比功能模塊及其連接關系更為詳細的具體技術方案,才能更好地發揮專利法對于激勵創新和保護公眾利益之間的利益衡量。而與該發明專利的發明點無關的實現該發明技術方案的技術手段,則可以參照美國司法實踐中關于“手段加功能”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明確權利要求中的哪些技術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來實施。另外,希望盡快出臺與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相適應的司法解釋,避免根據現行專利審查指南撰寫并獲得授權的上述發明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語言只能適用有關功能性特征司法解釋的困境。(本文來源:淺談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解釋;作者:胡瑜;單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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