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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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
在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最寬。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由于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了進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當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時,寫在最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被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稱為并列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應當注意,有時并列獨立權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一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的裝置,……”;“一種制造權利要求1的產品的方法,……”;“一種包含權利要求1的部件的設備,……”;“與權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頭,……”等。這種引用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是并列的獨立權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從屬權利要求。對于這種引用另一權利要求的獨立權利要求,在確定其保護范圍時,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特征均應予以考慮,而其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最終體現在對該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產生了何種影響。
在某些情況下,形式上的從屬權利要求(即其包含有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實質上不一定是從屬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1為:“包括特征X的機床”。在后的另一項權利要求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這種情況下,后一權利要求也是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不得僅從撰寫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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