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撰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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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充分公開、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都是極為重要的。因此,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在適當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應當體現申請中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并應當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給予詳細說明,以支持權利要求。
對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應當詳細,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實施例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實施例的數量應當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況以及要求保護的范圍來確定。
當一個實施例足以支持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時,說明書中可以只給出一個實施例。當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覆蓋的保護范圍較寬,其概括不能從一個實施例中找到依據時,應當給出一個以上的不同實施例,以支持要求保護的范圍。當權利要求相對于背景技術的改進涉及數值范圍時,通常應給出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的實施例,當數值范圍較寬時,還應當給出至少一個中間值的實施例。
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比較簡單的情況下,如果說明書涉及技術方案的部分已經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說明書就不必在涉及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復說明。
對于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應當描述產品的機械構成、電路構成或者化學成分,說明組成產品的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對于可動作的產品,只描述其構成不能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時,還應當說明其動作過程或者操作步驟。
對于方法的發明,應當寫明其步驟,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參數或者參數范圍表示的工藝條件。
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或者發明或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一般來說可以不作詳細的描述,但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以及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應當足夠詳細地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技術方案為準。應當注意的是,為了方便專利審查,也為了幫助公眾更直接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對于那些就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內容,不能采用引證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寫,而應當將其具體內容寫入說明書。
對照附圖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時,使用的附圖標記或者符號應當與附圖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應的技術名稱的后面,不加括號。例如,對涉及電路連接的說明,可以寫成“電阻3通過三極管4的集電極與電容5相連接”,不得寫成“3通過4與5連接”。(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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