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撰寫中應注意上下位概念的邏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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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權利要求中出現了幾個下位概念的特征,從屬權利要求采用上位概念的特征進行限定,造成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確定
案例
權利要求:1. 一種處理人工造口手術病人排泄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方法包括:使用聚乙烯熱塑性樹脂制成的人工造口排泄袋收集排泄物,所裝排泄袋呈密閉狀態時,將滯留在排泄袋中的排泄物集中到袋子底部,在裝有排泄物的袋子上部和無排泄物的袋子底部之間,使用脈沖熱封器在合適部位進行熱封,把熱封部分從中間切開,裝有排泄物的袋子和無排泄物的袋子密閉分離,將裝有排泄物的袋子作為垃圾處理掉。
2. 如權利要求1 所述的一種處理人工造口手術病人排泄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殘留排泄袋的端部,套上新的袋子或塑料薄膜,再次密封,使其內部連通,密封其端部。
5. 如權利要求2 所述的一種處理人工造口手術病人排泄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密封或折疊的辦法,至少使兩個邊密封的袋子。
分析:
該案權利要求5 中出現的“袋子”是對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中出現的特征的進一步限定,然而,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2 中出現了“新的袋子”,在其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1 中出現了“用于裝排泄物的袋子”,上述“新的袋子”和“用于裝排泄物的袋子”屬于不同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5 中沒有指明限定的是哪一袋子,從而造成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光電技術發明審查部;作者:王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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