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表》與《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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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所謂注冊商標的使用,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是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非核準注冊商標,或者在非核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核準注冊商標,均屬于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下面試舉兩例以作分析:
案例1:注冊商標A核定使用在《區分表》第37類3702類似群組的建筑服務上。商標所有人為證明該商標的使用提供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與建筑設計圖冊、設計費發票、設計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項目奠基及開盤拍攝的照片、某報紙刊登的該項目系由商標所有人投資興建的廣告。有觀點認為:上述證據足以證明該注冊商標的使用。筆者持相反觀點,理由如下:
1.按照《區分表》的注釋,建筑是指為他人建造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等活動的房屋或場所等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務,不包括為自己建造或者接受他人為自己建造。
2.根據我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均為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的行政許可文件。所謂建設單位并非《區分表》所指為他人提供建筑服務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相反,而是接受建筑服務的發包商,或者建設單位亦可以自行建造。而規劃與建筑設計圖冊、設計費發票、設計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項目奠基及開盤拍攝的照片和某報紙刊登的該項目系由商標所有人投資興建的廣告,僅涉及商標所有人作為該建筑業主的身份委托他人設計以及項目完成后銷售的情況,與商標所有人為他人提供建筑服務完全不符。上述證據實質上系《區分表》中第36類3602類似群組商品房銷售服務的使用證據,而并非建筑服務上的使用證據。
案例2:注冊商標B核定使用在《區分表》中第4類0401類似群組的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不包括燃料用油)上,但未核定在潤滑油上。有觀點認為:潤滑劑是潤滑油的一個上位概念,潤滑劑最主要的品種為潤滑油,潤滑油與潤滑劑應屬于相同商品,因此,在潤滑油上的使用應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筆者持相反觀點,理由上述觀點明顯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一條,即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秴^分表》第4類0401類似群組列明的是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油、潤滑劑(不包括燃料用油)。既然《區分表》已經明確對潤滑油和潤滑劑進行了區分,那么就應當認為潤滑劑和潤滑油不同,在潤滑劑上使用商標應當視為未注冊商標的使用。這種認定也有利于維護注冊秩序,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1996年1月15日發布的《關于執行<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的通知》(商標[1996]1號)第六條第1款規定,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或服務類別
上申報10個以內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上填寫,并交納商標規費1000元。如果另增加申報商品或服務項目,應在《商標注冊申請書》附頁上填寫,同時,每增加一個商品或一個服務項目另交納商標規費100元。既然商標所有人在申請過程中未指定潤滑油,未承擔繳納商標規費的義務,那么在核定以后在潤滑油上的使用也就不應當屬于注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中除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涉及商標使用以外,還有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等多個條款涉及商標使用的判定,均應當以《區分表》作為依據??偠灾?,任何商標的使用必然和某一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聯系起來,由于《區分表》系作為注冊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依據,因此,在界定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務是否為核定或指定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以《區分表》為依據,不允許在《區分表》的范圍之外重新定義和解釋商品和服務。(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蔣利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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