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關于商標真實使用的規定
五洲商務網
“真實使用”要求商標必須在獲得注冊后的五年內有效地使用,反之則有可能被撤銷。真實使用必須是公開對外地使用(不是部分公司間私下或是內部的使用),目的是為商品或者服務創建或者保存進入市場的渠道。
在RADETZSKY一案中,歐洲法院被問到“真實使用”是否要有盈利的商業活動。歐洲法院引用了一個致力于保留軍隊傳統和幫助窮人的非營利社團的注冊商標的案例,從反面進行了回答。“注冊商標公開地在社團活動預告、商業文件和廣告資料,以及社團成員在收集和分發捐助時佩戴的胸牌上使用都是真實適用”。但是,非營利社團在社團內部使用其商標不能構成真實使用,例如在純私人性質的儀式或活動,或是只針對會員的儀式或活動的廣告或通知中使用。
在Wellness一案中,歐洲法院指出,根據《第89/104號指令》第10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在為促銷其它產品(此案中是紡織品)的贈品(此案中是軟飲料)上使用商標,不屬于真正使用。真實使用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為商品或服務創造或保存進入市場的渠道并且保證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純粹用作促銷活動的贈品,不滿足以上的任意一條:
首先,在Wellness一案中,商標所有人將軟飲料連同服裝產品一起銷售,后者才是他在市場上的銷售側重。維持商標權,目的是保護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
第二,在軟飲料上使用其商標并不是為了“區分”軟飲料本身的來源,而是為了區分其他商品,即服裝產品。(本文作者:孫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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