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范圍
資政知識產權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范圍是:
(1) 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包含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文件,以及這些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
(2) 申請文件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3) 其他文件的形式審查,包括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手續和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
(4) 有關費用的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繳納了相關費用。(本文來源: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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