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按照通知書要求修改及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資政知識產權
按照通知書要求修改
對于按照通知書要求進行的修改,審查員應當審查該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以及是否按照通知書要求進行修改。申請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駁回決定。
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審查員在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前,可以對準備授權的文本依職權進行修改(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4.2節的規定)。依職權修改的內容如下:
(1)說明書方面:修改明顯不適當的實用新型名稱和/或所屬技術領域;改正錯別字、錯誤的符號、標記等;修改明顯不規范的用語;增補說明書各部分所遺漏的標題;刪除附圖中不必要的文字說明等。
(2)權利要求書方面:改正錯別字、錯誤的標點符號、錯誤的附圖標記、附圖標記增加括號。但是,可能引起保護范圍變化的修改,不屬于依職權修改的范圍。
(3)摘要方面:修改摘要中不適當的內容及明顯的錯誤,指定摘要附圖。
審查員依職權修改的內容,應當在案卷中記載并通知申請人。(本文來源:實用新型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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