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主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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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申請人的主動修改,審查員應當首先核對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對于超過兩個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則該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對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對于在兩個月內提出的主動修改,審查員應當審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修改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
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駁回決定。(本文來源: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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