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構想
五洲商務網
馳名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標示著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上乘,這對企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企業創建一個馳名商標需要投入極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馳名商標是企業及其廣大員工心血的結晶。馳名商標不同于一般商標。許多國家都在立法、司法方面給予馳名商標以特殊保護。所謂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是指在注冊商標、專用權一般性普通保護的基礎上,超越具有共性特點的深層次保護。
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不僅體現了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也始終貫穿著公平競爭法的一般原則。商標是消費誘導手段,是爭奪市場的重要工具,由于馳名商標具有消費者信賴的信譽價值,因而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將有助于實現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
在我國,《暫行規定》第8 條放寬了對商標撤銷申請的時間限制;第9 條擴大了保護范圍至非同類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shangbiaofa2001.html">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可為未在我國注冊的商標,并規定對惡意注冊的行為無撤銷權的時間限制等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但筆者認為,面對不斷加劇的市場競爭,特別是來自國外的劇烈市場壓力,上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尚顯不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以更加切實有效地對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第一、應延伸馳名商標可對抗的范圍。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保護馳名商標條款》已將馳名商標可對抗的要素范圍延伸至廠商等名稱及域名。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馳名商標即使被注冊和使用在非競爭產品上,也可能導致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損。這種侵權行為在國外也被稱為商標淡化。美國的《聯邦商標反淡化法》將商標淡化定義為:“減少、削弱馳名商標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能力的行為,不管在馳名商標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誤解的可能性。”因此,淡化不僅是商標侵權行為,其本質是背離誠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淡化所依據的理論是信譽價值。一個商標一旦馳名,便獲得了獨立價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對來源的區別,而是體現其所有者的信譽和名聲。因此,馳名商標可脫離產品和服務請求法律保護,這種保護不僅僅只是為防止混淆而是為了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受到不法競爭的損害,即防止商標被沖淡或玷污。反淡化理論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權益進一步擴展到:保護具有特殊市場開拓價值的商標聲譽不受損害,保護商標所有人進入相關市場的權益。這使馳名商標的保護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我國的相關立法并沒有反淡化的規定,只是在《暫行規定》第8 、9 、10 條;《商標法》第13 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 條之(2) 、(3) 規定了禁止商品混淆行為,但這些規定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顯得不足的。因此,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延伸馳名商標可對抗的范圍,將馳名商標可對抗的要素范圍延伸至廠商、域名及其他非競爭產品和服務。
第二、應放寬馳名商標的注冊條件。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注冊以顯著性為要件,并明文規定了禁用條款。而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有所不同。對于普通商標來說缺乏顯著性或禁用的標識,馳名商標往往因長久專用而在流通領域積淀了很高的聲譽,在消費者心中它已與其所標示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有機結合不可分割,具有超越自身的獨特價值。因此應予以注冊。
第三、我國應實行防衛商標注冊制度。
防衛商標包括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兩種。聯合商標是指同一企業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近似商標;防御商標是指注冊商標馳名后,注冊權人為防止他人在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類似商品以外使用相同的商標,而在其他商品上也加以注冊。聯合商標可以阻止他人注冊使用近似商標,防御商標可以防止他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從而共同構成了馳名商標的安全保護。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防衛商標注冊制度,應盡快加以完善。
第四、應對馳名商標實行公告制度。
由于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通過內部程序進行的,被確認的馳名商標既沒有公開進行正式公告,也沒有將馳名商標的清單下發至各基層執法單位,從而使一些已獲馳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未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對依法確認的我國的馳名商標和國外進入我國流通領域的馳名商標實行公告,不僅便于商標管理機關依法對馳名商標進行有效的保護,也有利于廣大消費者識別真假馳名商標,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第五、應加重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懲罰力度。
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一種十分嚴重的侵權行為。從主觀上講,一般商標侵權行為有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而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都屬于故意,侵權人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最終目的在于假冒其他商標所不能替代的可觀利潤;從客觀上講,馳名商標本身是一筆巨大的無形資產,享有其他商標不可比擬的信任度和聲譽。因此,對馳名商標侵權行為的制裁應有別于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在經濟制裁上應提高對行為人的處罰程度,罰款數額應明顯高于一般商標侵權行為,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另外,在刑事制裁上可以制定相應的專門條款。(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王治軍,姜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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