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在經過使用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后與其他未注冊商標所產生的混淆上。例如:對于相同或相似的未注冊商標,兩人先后在A地和B地使用,經過一段時間后,該商標在兩地分別獲得了知名度并且B地的商標使用范圍逐漸擴展到A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司法解釋,在不同地域范圍內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如果是其善意使用的,不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因后來的經營活動進入相同地域范圍而使其商品來源足以產生混淆,在先使用者可以要求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區別商品來源的其他標識。(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