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法律有關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構成要件
五洲商務網
對于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商標的行為在何種情況下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我國現有法律規定采用兩要件的做法,即:1. 該種使用行為系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2. 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商標法司法解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中則引入了“混淆、誤認”這一要件,但僅將其作為判定商品或服務類似及商標近似的要件之一,而非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單獨要件。上述條款中所涉及的情形不僅包括直接混淆(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同時還包括間接混淆(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中亦秉承了《商標法司法解釋》的作法,將混淆誤認作為認定商品或服務類似,以及商標近似的要件,而非單獨要件。相比較《商標法司法解釋》,該《解答》中對于商標近似與混淆誤認的關系做了更進一步的明確,指出“僅商標文字、圖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不構成商標近似”。(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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