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登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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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功能上看,登記具有維護交易安全,公示權利狀態,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作用。與此相關,版權登記的內容至少可以包括作者姓名登記、作品首次發表日期或者發行日期登記、作品創作日期登記、著作財產權登記、著作財產權變動登記。
第一,申請作者姓名登記,應當由作者本人進行。對于匿名或者署假名的作品,經常存在作者生前沒有登記但希望死后登記的情況。這時,作者可以留下遺囑,委托他人進行登記。如果作者只留下遺囑希望登記,而沒有指定具體的申請人,則由其近親屬為之,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由于有些作品在發表時沒有署名或者署了假名,在申請作者登記時,還可以包括對作者的真名進行登記。
作者姓名登記著重維護的是作者的人格利益。但是,它從另外一個方面也改變了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首先,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到首次發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的發表起算主義) 。作者身份一旦確定,就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關于作者終生加死后50年的規定(保護期的死亡起算主義) 。顯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按照死亡起算主義計算要比作品發表主義計算長得多。在這個意義上,作者登記(準確地說是其中的真名登記) ,延長了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其次,履行了作者登記手續的人,就被推定為是作品的作者。如果其他人對這個登記人的身份提出質疑,他就必須提出反證推翻這一推定。
第二,作品首次發表日期或者發行日期的登記。登記作品首次公開發表日,其目的在于公示首次發行或者發表的日期,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利益。如果登記的不是作品,而是版式設計、表演活動、唱片等,則應當登記首次出版、表演、制作的日期。與作者登記不同,作品首次發表日期或者發行日期的登記,其申請人是享有著作權的人。如果對作品完成了首次發表或者發行的登記,那么,登記的日期就被推定為是該作品的最初發表的日期。這一最初發表或者發行的日期,對于匿名或者署假名作品、電影作品(在日本法上,還包括以團體名義發表的作品)的保護期的計算意義重大。
第三,創作日期的登記。創作日期的登記主要針對程序作品。這類作品沒有公開就加以利用的情況很多,為此,日本著作權法專門設計了對程序作品創作日期的登記制度。按此制度,申請登記的人是程序的開發者。如果作品創作完成超過6個月仍未登記,則不能再就創作日期申請登記。完成了這種登記的作品,所登記的日期推定為該作品的創作日期。
第四,申請著作財產權及其變動登記由著作權人為之。對著作財產權和財產權變動進行登記,是版權登記制度的重要內容。著作財產權的變動,按照日本著作權法和1998年前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的規定,如不登記,無法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具體言之,著作財產權的轉讓、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設定的質權、移轉、變更或者消滅(混同或者著作財產權擔保之債權消滅者除外) ,不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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