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版權法及其歷史沿革
資政知識產權
印度知識產權制度的框架基本上源于英國。在20世紀40 年代獨立后的很長時間里,印度對知識產權制度否定多于肯定。但自從世貿組織成立,特別是在印度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被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委員會”后,上述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概括說來,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通過“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間三方積極互動、緊密配合”來完成的。完善而不斷更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是印度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門、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民間團體積極互動、密切配合是印度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手段。
1.《1914 年版權法》的特點
(1)作者的權利自作品創作之時立即擁有;
(2)版權保護的是作品內容的載體而非思想內容;
(3)版權保護期限為作者死后25 年;
2.《1957 年版權法》及其修訂
(1)設立版權委員會;
(2)擴大版權的定義范圍;
(3)作者可以在作品轉讓七年后及十年轉讓期到前重新收回權利;
(4)對公共表演頒發普通或特別許可證;
(5)對圖書館翻印書籍的做法頒發許可證;
(6)通過收費或收取版權稅的方式管理藝術表演活動。
3.《1994 年版權( 修訂) 法》
(1)表演權的保護范圍涵蓋所有視覺或藝術表演;
(2)組建版權協會以對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創作藝術家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
(3)在版權的轉讓中既保護轉讓人的利益也保護受讓人的利益;
(4)版權保護期限擴展至作者死后60 年。
1999 年12 月30 日, 印度進一步對版權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0 年1 月15 日正式實施。通過此次修訂,印度版權法實現了與TRIPs 的完全接軌。
此外,印度在1999 年還頒布了《國際版權規則》,將版權的保護擴展至WTO 所有成員。(本文來源:知識產權出版社;作者:張林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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