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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專利法及其歷史沿革

    資政知識產權 0


    印度知識產權制度的框架基本上源于英國。在20世紀40年代獨立后的很長時間里,印度對知識產權制度否定多于肯定。但自從世貿組織成立,特別是在印度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被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委員會”后,上述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概括說來,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通過“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間三方積極互動、緊密配合”來完成的。完善而不斷更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是印度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門、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民間團體積極互動、密切配合是印度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手段。

    1、《1911年專利及設計法》

    《1911年專利及設計法》是印度第一部關于專利保護的綜合性立法,該法一直實施至1970年才被《1970年專利法》取代。

    2、《1970年專利法》

    1970年,印度議會通過了獨立后第一部專利法,即《1970年專利法》,該法主要基于Chand法官于1950年以及Ayyangar法官于1959年提交的立法建議報告制定而成,其特點包括:授予專利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促進發明的商業化利用;授予專利不是為了壟斷專利產品的進口;認可專利的兩種形式:產品專利以及過程專利;藥品、食品及農業化學品等產品本身不能授予專利,只對上述產品的生產過程授予專利。

    3、依照TRIPs規定對專利法進行的三次修訂

    為使專利法與TRIPs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首次修訂了《1970年專利法》。修改的范圍有:藥品、專利的期限、強制許可制度、發明的概念、微生物的概念。繼后,印度又通過了《1998年專利修改法案》。此法案對專利法(1970年)做出的最大修改之處是對藥品除了要求生產過程的專利保護外,還允許要求對其產品給予專利保護。這些產品包括殺蟲劑、殺菌劑、殺真菌劑、除草劑和其他一切用于保護和保存植物的物質,也包括作為中間產品用于生產藥品的所有化學品。(本文來源:知識產權出版社;作者:張林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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