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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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產業化,加快湖州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及《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市專利專項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一)市財政科技撥款;
(二)國家、省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他資金。
第三條 市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國內外授權專利、海關專利保護備案和專利轉化項目的補助;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的獎勵;專利工作獎勵;市專利管理部門開展的宣傳培訓、行政執法與條件建設、專利信息服務、國內外專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專利訴訟案件的協助調查與應訴準備等工作經費支出。
第四條 適用對象:市本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和居住地在市本級轄區內的自然人;負責專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專利專項資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國內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補助須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二)申請國外發明專利補助須已經國外專利管理機構授權;
(三)申請海關專利保護備案補助須已經海關總署批準;
(四)申請市以上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獎勵須經相關部門認定;
(五)申請市專利轉化項目補助須已經市科技局批準立項;
(六)申請專利宣傳培訓、行政執法與條件建設、專利信息服務、國內外專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專利訴訟案件的協助調查與應訴準備等工作的經費須經市科技局批準。
第六條 申請國內外專利申請費用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專利費用補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復印件和當年度年費及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發票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七條 海關專利保護備案申請費用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資料:
(一)湖州市國內專利費用補助申請表;
(二)海關專利保護備案證復印件和有關費用發票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申請專利轉化項目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專利轉化項目申報表;
(二)專利證書復印件以及當年年費發票復印件,受讓或許可的專利還須提交專利轉讓或許可合同副本;
(三)企業專利工作、相關專利技術產業化情況的簡要說明;
(四)申報的專利產品清單和年度內銷售收入明細;
(五)企業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受理部門和時間:申請人可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國內外授權專利、海關專利保護備案補助每個季度辦理一次,其他項目補助和獎勵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于補助和獎勵范圍;
(三)未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五)已獲得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補助或獎勵;
(六)申請以往專利專項資金有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企業專利轉化項目補助審批程序按照市級一般科技項目的“三審一決策”程序進行。
其它補助和獎勵程序:申請人提出申請、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并提出補助或獎勵意見后商市財政局審定批準,并聯合行文下達資金補助計劃。
第十二條 申請專利授權補助或海關備案補助的,應自專利授權之日或者海關專利備案獲批準日起一年內提交申請補助材料,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三條 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對在專利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根據專利工作考核辦法實施。
第四章 補助方式
第十五條 補助額度:
(一)國內發明專利10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20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1000元/件。其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實際發生額低于上述補助標準的按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
(二)國外發明專利30000元/件,對同族專利限補助在三個國家(或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
(三)海關專利保護備案按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50%補助;
(四)專利轉化項目分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資助不超過10萬元,一般項目資助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六條 專利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專利信息服務、專利戰略研究、國內外專利交流合作、關系我市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的協助調查與應訴準備和專利工作先進集體與先進個人評選等工作,根據市知識產權局的年度工作計劃,列入本專項資金預算,按實際工作進行和經費支出情況經規定程序報批。
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參加的國際、國家和省專利成果交流展示活動,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可以給參加交流展示的企業于適當的經費補助,原則上不得超過展位費的50%。該補助申請可參考相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專利專項資金實行??顚S?,當年資金若有結余,留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條 申請人領取專利補助和獎勵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申請人領取專利補助和獎勵資金的時效為1年,自市知識產權局公布補助和獎勵名單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補助的費用全數收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述補助和獎勵的主要受益人是專利權人和發明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于本辦法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它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規定,建立專利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獲得補助但在本《辦法》施行后授權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重復享受專利補助。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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