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中是否構成公知常識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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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03年8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739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涉及申請號為99124498.2,名稱為“發動機的排氣用二次空氣供給裝置”的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日為1999年11月24日。
經實質審查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于2002年12月20日對該申請作出了駁回決定,駁回理由是:該申請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所依據的對比文件是:
1.日本公開特許公報昭60-79115,公開日1985年5月4日;
2.日本公開特許公報昭59-68514,公開日1984年4月18日。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文本是申請人于2002年11月14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于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第1至21頁。在駁回決定中,審查員指出: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或2的區別之處一方面對解決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無顯著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所述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公知常識所作的一種具體選擇,其相應的技術效果是能預見的。故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或2不具有創造性。
申請人(下稱復審請求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于2003年3月26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請求的理由是本申請的權利要求書經修改后相對于對比文件1或2具有創造性。復審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時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為:
“1.發動機的排氣用二次空氣供給裝置,該發動機的氣缸體(25、251、252)的氣缸膛(29、291、292)內嵌合著可滑動的活塞(31、311、312),氣缸蓋(27、271、272)結合在氣缸體(25、251、252)上并與該活塞(31、311、312)之間形成燃燒室(30、301、302),在該氣缸蓋(27、271、272)上設有排出來自燃燒室(30、301、302)的排氣的排氣口(34、341、342),還設有向流過該排氣口(34、341、342)的排氣氣體供給二次空氣的二次空氣供給路(110、110');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排氣口(34、341、342)的內面上以供給二次空氣的方向朝向排氣氣體的流通方向下流側的方式連接著上述二次空氣供給路(110、110')的沿一直線狀延伸的第1通路部(111、111'),上述二次空氣供給路(110、110')的第2通路部(112、112')具有從第1通路部(111、111')的軸線彎曲到氣缸體(25、251、252)側的直線狀軸線,并與第1通路部(111、111')連通;在氣缸體(25、251、252)的外面上安裝著與二次空氣供給路(110、110')連接著的針簧片閥(115'、1151、1152),該二次空氣供給路(110、110')從吸氣口(331、332)方向開口到排氣口(34、341、342)的內面上,二次空氣供給路在氣缸蓋內具有90°乃至銳角的彎曲部。”
復審請求人認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補充了“二次空氣供給路在氣缸蓋內具90°乃至銳角的彎曲部”的技術特征,由于將二次空氣供給路配置在吸氣側,并且二次空氣供給路的兩分支具有90o乃至銳角的彎曲部,可以使得二次空氣供給路開口在排氣凈化效率高的部位。對比文件1或2均未披露上述特征或對此給出任何技術啟示或教導,而該特征又能夠帶來一定的有益效果,故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或2具有創造性。
合議組于2003年6月30日向復審請求人發出復審通知書,維持原駁回決定。
2003年8月5日,復審請求人針對上述復審通知書進行了意見陳述,再次修改了權利要求書,增加了技術特征“上述二次空氣供給路與作為排氣氣體的流通方向下流的排氣岐管(106)側相對地將其一端開口于排氣口的內面上”。復審請求人認為新增加的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1或2中均未披露,該區別技術特征具有最大限度地將二次空氣向排氣管方向導出的作用,從而使得二次空氣的供給量充足,進而實現初期的空氣凈化,經修改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或2具有創造性。
合議組經審查,以復審請求人于2003年8月5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作為審查基礎作出了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決定中就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作了如下的認定:
本申請之獨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之處在于:(1)對比文件1未披露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2)本專利對二次空氣供給路的設置方向以及其中兩分支通路的夾角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即該二次空氣供給路從吸氣口方向開口到排氣口的內面上,二次空氣供給路在氣缸蓋內具有90°乃至銳角的彎曲部,且該二次空氣供給路與作為排氣氣體的流通方向下流的排氣岐管(106)側相對地將其一端開口于排氣口的內面上。本申請獨立權利要求1前序部分記載了內燃機氣缸的具體結構,而這些結構又是內燃機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對比文件1雖未明示這些技術特征,但是其應包括上述結構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是公知常識。至于區別特征(2),二次空氣供給通路的開口只有在排氣口的彎曲部的內方以及外部兩種設置方式;由二次空氣供給通路的開口排出的空氣相對于由燃燒室排出的廢氣也只有逆流和順流兩種方式。將二次空氣供給路的一端開口與排氣岐管相對設置實際上采用的就是上述的順流方式,根據流體力學脈沖引射的理論,很顯然,該設置方式可以使得二次空氣順利地流向排氣管方向。而二次空氣供給通路的開口在氣缸蓋中的具體設置是可以根據氣缸的具體結構,如排氣口以及冷卻水通道的設置情況以及具體的需求,如不妨礙排氣口的設置而具體設定的。至于二次空氣供給路的兩分支具有90o乃至銳角的彎曲部也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根據氣缸的具體結構可任意選擇的,即使如對比文件1所示的二次空氣供給路的兩分支具有呈鈍角的彎曲部,其同樣也可起到折返逆流廢氣,降低流速的作用。
對于復審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時的觀點,合議組認為,雖然對比文件1中的二次空氣供給路在排氣口的彎曲部的內方開口,但是并不意味著二次空氣供給路位于排氣流速低的部位,兩者沒有直接的聯系。此外,在對比文件1中,雖然二次空氣供給路開口的方向相對于排氣的流動方向近似為逆流,但這也不足以影響排氣的凈化效率,相反,根據流體力學的理論,二次空氣供給路開口的方向相對于排氣的流動方向為逆流,其相對于順流可以使得二次空氣更好的混合,進而提高凈化效率。復審請求人所強調的能夠帶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的上述特征實際上正如上面對權利要求1創造性的評述中所述,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根據氣缸的具體零部件的設置以及具體需求可任意選擇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故合議組對請求人的上述觀點不予支持。
對于復審請求人答復復審通知書的觀點,將二次空氣供給路的一端開口與排氣岐管相對設置實際上就是使得二次空氣供給通路的開口排出的空氣相對于由燃燒室排出的廢氣采用順流的方式,而正如上面對權利要求1創造性的評述中已論及的,這種順流的設置方式是可以根據氣缸的具體結構以及具體需求而任意設定的,同時根據流體力學的引射理論,這種設置方式必然有助于二次空氣向排氣管方向導出,使得二次空氣供給量充足,進而從另一角度改善空氣的凈化。
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有創造性。
案例評析
在判斷一項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時,通常從以下三個步驟予以考慮:(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該發明對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否顯而易見。其中第三個判斷步驟所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足以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面對“技術問題”得到所要求保護之發明的技術啟示。審查指南中對“技術啟示”的認定歸納了三種情形,其中包括當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時,可以認為現有技術給出了技術啟示。
在本案的整個審理過程中,合議組在復審通知書以及復審決定書中所針對的焦點問題均為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區別之處,即“二次空氣供給路的設置方向以及其中兩分支通路之間的夾角”是否構成公知常識,進而破壞本專利創造性的問題。復審請求人認為上述區別特征不構成公知常識的理由是,區別之處可以使得二次空氣供給路開口在排氣凈化效率高的部位,同時還可最大限度地將二次空氣向排氣管方向導出的作用,從而使得二次空氣的供給量充足,進而實現初期的空氣凈化。復審通知書以及復審決定中對此則作出了相反的認定,其理由是,本專利之二次空氣供給路的設置方向與排氣凈化效率的高低無必然的關系。本專利二次空氣供給通路開口的設置采取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的可供選擇之兩種方式之一,復審請求人所強調的這種選擇所帶來的有益效果又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其應當知曉的流體力學理論可得到的一種必然的結果。因此,上述區別特征屬公知常識。故進而得出現有技術給出了將區別特征應用于本發明的技術啟示。(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作者: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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