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與創造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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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29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及名稱為“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的02207970.X號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日為2002年3月25日。該專利授權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包括一充電區段,該充電區段至少包括第一和第二并聯分路,所述第一并聯分路包括一電子可控旁路開關,所述第二并聯分路包括一充電電池的充電端子和一串聯的單向電子裝置,該旁路開關在接通時有一低阻抗且在關閉時有一高抗阻,該單向電子裝置在電流從所述充電區段流入所述電池端子時有一低阻抗且在所述旁路開關接通時有一高阻抗。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進一步包括一用來監測所述正在充電電池的至少一個參數的微控制器,并在監測上述電池參數時通過形成一跨接于所述第一并聯分路的低阻抗分路來接通所述旁路開關。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單向電子裝置包括一個二極管。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旁路開關是一個場效應晶體管,包括MOSFET。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場效應晶體管的柵極連接到上述微控制器以接通或關閉所述旁路開關。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電池參數包括以下參數中的一項或多項:斷路電壓,閉路內電壓和該電池的溫度。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其特征是:所述電池參數進一步包括對所述電池的類型和存在的檢測。
8.如權利要求1的電池充電器,其特征在于:充電器包括多個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充電區段串連相接及微控制器,微控制器可選擇性地接通各充電區段的旁路開關。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智能串聯式電池充電器的充電線路塊,其特征是:微控制器進一步用來監測所述正在充電電池的至少一個參數,并在一個或更多上述測得的電池參數滿足一預定的條件監測上述電池參數時通過形成一跨接于所述第一并聯分路的低阻抗分路來打開接通所述旁路開關。”
針對本專利,請求人于2004年1月7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新穎性、創造性的規定。
1.關于證據。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同時提交了附件1-4作為本無效宣告請求的證據。2004年1月21日,請求人補充提交了附件5-8,并提交新的附件4替換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所提交的附件4。2004年9月3日,請求人又提交了附件9-10。
附件5-8分別是附件1-4的全文譯文,附件1-4的公開日均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且被請求人對附件1-4的真實性和附件5-8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因此,附件1-4及其譯文均可作為本案的現有技術證據使用。由于附件9-10超出專利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一個月舉證期限,合議組對其不予考慮。
2.關于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權利要求5附加技術特征中出現特征“微控制器”,該特征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中沒有出現,導致權利要求5不清楚,故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
3.關于新穎性。合議組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4,6不具備新穎性,具體理由如下:附件1公開了串聯電池的過充電防止電路以及充放電控制電路,其中晶體管Q2即為電子可控旁路開關,二極管D2即為單向電子裝置,該附件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充電區段,該充電區段至少包括第一和第二并聯分路,所述第一并聯分路包括一電子可控旁路開關,所述第二并聯分路包括一充電電池的充電端子和一串聯的單向電子裝置,該旁路開關在接通時有一低阻抗且在關閉時有一高阻抗”。此外,在附件1中,當電池B1的端子電壓在電壓檢測器5的設定電壓以下時,充電電流流入電池B1時,二極管D2為正向低阻抗,而當電池B1基本充滿電時,電池B1的端子電壓在電壓檢測器5的設定電壓以上,電壓檢測器5的輸出反轉,晶體管Q2接通,不向電池B1流過充電電流,此時二極管D2為正向高阻抗。因此,特征“該單向電子裝置在電流從所述充電區段流入所述電池端子時有一低阻抗且在所述旁路開關接通時有一高阻抗”也已經被附件1公開了,由此可見,附件1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并且附件1與本專利屬相同的技術領域,其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所達到的發明目的和產生的技術效果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如上所述,附件1中的電壓檢測器5既實現對電池B1參數的測試,又實現對晶體管Q2接通斷開的控制,也即電壓檢測器實質上即為權利要求2中的微控制器,因此,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經被附件1公開了。此外,附件1還公開了權利要求3、4、5的附加技術特征,因此,當權利要求2、3、4各自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時,權利要求2、3、4也不具備新穎性。前面已經論述權利要求5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即使如被請求人所爭辯權利要求5是清楚的,由于權利要求5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有新穎性,權利要求5也將由于缺乏新穎性而不能成立。附件1的電壓檢測器5能夠檢測電池的閉路內電壓,因此,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經被附件1公開了,當它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時,該權利要求也不具備新穎性。
4.關于創造性。合議組認為:如上所述,權利要求1-4、6不具備新穎性,因此也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權利要求7附加技術特征中的特征“電池類型的檢測”為本領域慣用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慣用技術手段而得出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的前提下,權利要求7不具備創造性。附件2公開了一種電池組監控系統,其目的是要提高在對特別是由多個電池組成的電池組充電或和放電過程中的安全性,該電池組監控系統包括多個串聯相接的充電區段和控制電路6,每一充電區段可以包括充電電池(如電池2)和與其并聯的旁路開關(如旁路晶體管42),控制電路6測量每個電池的電壓,如果一個電池的電壓超過預定值,則控制電路6接通與其相應的旁路晶體管,因此,控制電路6即為微控制器,其選擇性的接通各充電區段的旁路開關。由此可見,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已經被附件2公開了,并且它們在附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本發明中的作用相同,由于附件1與附件2屬相同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附件2而得出權利要求8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即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8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9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經被附件2公開了,并且它們在附件2中的作用與其在本發明中的作用相同,由于附件1與附件2屬相同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附件2而得出該權利要求9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即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8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9不具備創造性。
案例評析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的審查原則,在判斷新穎性時應當考慮相比較的兩個技術方案的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標準,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在判斷其創造性時,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一般著重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本案中,請求人提交的附件1公開日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其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并且附件1與本專利屬相同的技術領域,其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所達到的發明目的和產生的技術效果也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2、3、4、5、6的附加技術特征也已被附件1公開,在它們各自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時,權利要求2-4,6也不具備新穎性。
權利要求7附加技術特征中的特征“電池類型的檢測”為本領域慣用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該慣用技術手段而得出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的前提下,該權利要求7不具備創造性。
附件2公開日也在本專利申請日,其公開了一種電池組監控系統,與本專利屬于相同技術領域,其中公開了權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術特征,同時,附件2和附件1同屬相同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附件1的基礎上結合附件2得出權利要求8、9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故權利要求8和9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8和9不具備創造性。
本專利是實用新型專利,因此,在判斷其權利要求創造性時,需著重對其所屬技術領域進行考慮,不能完全依據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標準。(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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