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應對國外專利池收費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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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品定價要進行知識產權成本核算
企業在產品定價中預先計入知識產權費用,考慮知識產權在產品成本構成中所占的比例,并事先計入預算中。專利池收費并不必然構成濫用行為,對于合法的專利池應該予以尊重,對于使用他人專利技術的企業,也應該對使用行為交納專利許可費用。所以,企業首先應該考慮產品成本中的知識產權因素來對企業的長遠規劃進行設計。
2.對單獨許可與專利池許可進行成本比較,以作出選擇
合法的專利池不排斥在專利池許可外尋求單獨許可。如果企業認為聯合許可模式對于企業而言,屬于購買了不需要的專利,則可以在專利池之外,尋求專利權人的單獨許可,如果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拒絕許可,則可能構成權利濫用。至于單獨許可與專利池許可(聯合許可)中的哪一種更有利于企業,則需要企業根據成本進行核算后作出選擇,這些選擇屬于企業行為。
3.對專利池是否存在權利濫用行為進行調查
專利池是否構成權利濫用行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看專利池許可協議中是否存在前文所說的不正當行為,即專利池組建和專利池許可中的不正當行為,包括專利池組建和對外許可過程中包含非必要專利、不合理的限制單獨許可、拒絕提供專利清單、歧視性價格許可、單方獨家回授條款、強迫性一攬子定價、不質疑條款、不合理的限制后續競爭性的研發活動及搭售條款等。 如果存在這些行為,要積極尋求相應的法律救濟。
4.做好知識產權談判工作
專利池許可是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之一,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進行的合同行為,是私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對于這種許可行為性質的清晰認識,有助于當事人在談判中掌握主動地位。市場交易行為必然遵守等價有償的交易規則,知識產權許可同樣是一種磋商,是要約和承諾不斷交換最后達成協議的過程。
因而,專利池許可合同的談判工作顯得尤為必要。掌握談判能力、做好談判準備,是達成合理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及專利池許可合同的必要條件。在已經發生的有關DVD 專利池收費事件中,國內企業幾乎沒有談判就簽訂了相應的協議,可謂在締約環節經受了一個重大的教訓。
5.必要時在相關國家提起反壟斷訴訟及專利無效申請
在特定情況下,可考慮在產品出國及專利池成員所在國,依據其法律提起專利池許可的反壟斷訴訟,或向相關行政部門提出進行是否構成聯合限制競爭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而構成壟斷行為的審查。此外,對專利池中專利進行檢索、調查,特別是對其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如果可能構成專利無效,則積極提請專利無效請求。
6.加強對不同領域專利池的針對性研究
就我國目前企業應對專利池不合理不合法收費的現狀而言,經驗不足是最大的問題。因此,加強對不同領域專利池特點的研究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同時,應該通過對專利池運作機制的研究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專利池或者組建自己的專利池提供理論指導。(本文來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作者:張建華、胡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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