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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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初步審查中,只有當審查員發出了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時,才需對申請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顯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進行審查。修改明顯超范圍的,例如申請人修改了數據或者擴大了數值范圍,或者增加了原說明書中沒有相應文字記載的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或者增加一頁或者數頁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發明的實質內容,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在初步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提出了主動修改文本的,審查員除對補正書進行形式審查外,僅需對主動修改的提出時機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核實。符合規定的,作出合格的處理意見后存檔;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供實審參考的處理意見后存檔。對主動修改文本的內容不進行審查,留待實質審查時處理。(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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