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的情形
五洲商務網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 科學發現;
(2)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 動物和植物品種;
(5)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述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初步審查中,審查員應當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節的規定,對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進行審查。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全部內容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例如申請人提交下列或者類似申請的:“一顆新發現的小行星”、“ 一種人體疾病的診斷方法”,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申請人陳述的理由不足以說明該申請不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部分內容屬于上述情形之一,而又難以從該申請中分割出來時,在初步審查中可不作處理,留待實質審查時處理。(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